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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訂立,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注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的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于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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