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規范
二、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完整的法律規范一邏輯性規范的內在結構
(1)假定。
(2)處理,又稱行為模式。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可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和有權如何行為”的模式;應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勿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一般說來,可為模式是授權性規定,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往往是義務性規定。
(3)制裁,又稱法律后果。
(二)法律規范的形式結構——命令性規范的結構
(三)法律規范的結構在立法中的表達方式
三、法律規范的種類
(一)部門法規范
(二)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權義復合性規范
(三)確定性規范和非確定性規范
(四)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五)專門化規范
專門化規范包括原則性規范、定義性規范、業務性規范和沖突性規范。
四、法律原則
(一)法律原則與法律規范的區別
(二)法律原則的功能
(三)法律原則的種類
按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分為政策性法律原則和公理性法律原則;按法律原則的覆蓋面不同,可分為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原則;按法律原則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實體性法律原則和程序性法律原則。
五、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功能
(二)法律概念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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