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法律實施
一、法律實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二、法律適用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
三、法律遵守
(一)法律遵守的概念和意義
(二)違法的定義、構成條件和分類
構成違法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即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3)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4)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
四、法律監督
我國法律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社會團體和組織,人民群眾。我國法律監督的基本形式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工作。最高檢察院領導各級檢察院的工作;
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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