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律解釋的種類
(一)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的法律效力與所解釋的法律規范的效力等同。
2.司法解釋
一種是審判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第二種是檢察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行政解釋
(二)語法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和邏輯解釋
(三)按照法律解釋的尺度不同,可以將法律解釋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充解釋
三、我國的法定解釋
《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第43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第4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2)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5)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6)凡屬于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7)凡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感到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提請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答復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直接答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8)凡屬于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解釋問題,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
四、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形式推理有三種形式: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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