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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真題精選及解析3

發表時間:2013/3/22 13:48: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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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6年單項選擇第3題)

13.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載明的事項不包括( )。

A.法律的制定機關

B.法律的通過日期

C.法律的實施日期

D.法律的效力范圍

13.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法律的公布。《立法法》第2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1條規定: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52條規定: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法律的公布就是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予眾。

(2006年單項選擇第4題)

14.國務院對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屬廣義的( )。

A.司法解釋

B.立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政治解釋

14.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法律解釋的種類。在我國,廣義的立法解釋主要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法律所作的解釋;國務院對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國務院各部門對部門規章所作的解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及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所作的解釋等。

(2006年單項選擇第5題)

15.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 )。

A.決定適用部門規章

B.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C.提請全國人大裁決

D.提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裁決

15.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法的效力位階;法的效力的裁決。《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我國的各種法律淵源形成了一個由上至下、處于不同位階、具有不同效力的體系。

(2006年單項選擇第6題)

16.在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不包括( )。

A.立法解釋

B.法的廢止

C.法的整理

D.法律公布

16.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法律制定的階段。法律制定活動可以分為三個相互獨立而又有聯系的階段,即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和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又可以稱為法律制定的后續階段。而法律公布則屬于法理制定的確立階段。只有在法律已經確立后才涉及對之的完善。

(2006年單項選擇第7題)

17.下列事項中,可以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的是( )。

A.犯罪與刑罰

B.司法制度

C.民事基本法律

D.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

17.正確答案:C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我國的立法體制;各級機關的立法權限。《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2006年單項選擇第8題)

18.下列不同性質的法律中,屬于公法的是( )。

A.民法

B.證券法

C.行政法

D.婚姻法

18.正確答案:C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法律的分類。從一定角度或者根據一定標準可以將法律規范或法律制度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其中公法與私法這對范疇就是這種分類的結果之一。一般認為,凡是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管理與服從的性質,以國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或雙方的法律,即為公法。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凡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質,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即為私法。如規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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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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