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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三、合同履行的規則
1、履行主體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應增加債務人的負擔。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履行標的
(1)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通過補充協議補充;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通過補充協議補充;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3、履行期限
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履行地點
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通過補充協議補充;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題:x市甲廠因購買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交貨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x市為交貨地
B、Y市為交貨地
C、x市為付款地
D、Y市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費用
當事人就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通過補充協議補充;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履行費用。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三種抗辯權都是使對方請求權延緩發生效力,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因而是延緩的抗辯權。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西服價款總值為9萬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天內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撤銷權
答案:B
五、合同的保全
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制度。
解釋: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應該增加其財產的行為),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不當減少財產的行為)。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法定的權利,都向法院主張。
1、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有害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的權利。其成立要件是: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且怠于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代位權行使
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代位權的行使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20題)甲公司欠乙公司19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得知下列情況:(1)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貨,交貨日期未屆至;(2)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買賣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貨款,在清算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機器設備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期到期付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以自己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C.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
【真題解析】此題考查的是合同中的代位權訴訟,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所以說在代位權訴訟必須針對的是金錢債權,而且要求其兩個債權必須到期,因為此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在此案中因為是金錢債權,所以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即C是錯誤的,而D是正確的。
2、撤銷權
(1)撤銷權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等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兼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釋:對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行使撤銷權,受讓人須主觀上有過錯。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8題)甲的妻子遭遇車禍,造成嚴重腦震蕩,甲為籌集巨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將自己一塊名表出售予乙。乙見甲處境困頓,明知該表價值10萬元,卻提出以1萬元購買。甲討價還價再三,乙始終不退步,甲無奈于2006年2月1日將該表以1萬元的價格出售于乙。半年后,甲妻病故。甲于2007年1月10日向乙主張撤銷合同,并請求返還該表,引起糾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可以隨時主張退款還表
B.甲至遲應于2007年2月1日主張退款還表
C.甲至遲應于2009年1月10日主張退款還表
D.甲無權主張退款還表
【真題解析】
此題考在的是合同中的撤銷權問題。我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4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所以說甲至遲應于2007年2月1日主張退款還表。正確答案是B.
(2)撤銷權行使
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提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能對行使撤銷權的結果優先受償。
例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F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撤銷權特點和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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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