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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國際投資爭議解決制度
國際投資爭議可通過磋商、調停、調解等非司法途徑解決,也可通過仲裁、訴訟等司法途徑處理,其中仲裁是最常見的解決方式。
1.仲裁條款與訴訟相比,通過仲裁解決國際爭議具有下述優點:
(1)由于國際爭議涉及的各方來自于不同國家,在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時,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可能與當事方母國的法律或對法律的理解相悖。而將爭議提交相對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便可避免由于訴訟管轄權、文化差異、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困難。
(2)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與法院判決的可上訴性相比。有利于爭端的快速解決。
(3)與訴訟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在私下進行,有利于避免公開與爭議相關的敏感問題,更好地保護涉爭當事方的商業秘密。
(4)許多國際爭議涉及商業或技術性問題。
提示:1958年《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和1968年《關于民商事裁判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公約》(布魯塞爾公約)等,此外各國之間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也是申請執行國際司法判決和仲裁裁決的重要法律依據。
2.到目前為止,有關國際投資的主要多邊條約是1965年3月在世界銀行主持下各國在華盛頓制定的《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我國已于1992年6月批準加入《華盛頓公約》。截至2004年5月,共有15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其中141個國家正式批準加入該公約。
(1)《華盛頓公約》僅適用于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爭議,旨在給予私人投資者與國家平等的主體地位,以國家為對立方提起仲裁。《華盛頓公約》創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這是世界上唯一解決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
(2)要將爭議提交ICSID解決,應具備一項實質條件,即當事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同意文件。
【例題·單選題】《華盛頓公約》是最主要的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多邊條約,我國于( )加入該條約。(2009年)
A.1965年3月
B.1992年6月
C.1998年8月
D.2004年5月
[答疑編號410060204]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華盛頓公約是主要的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多邊條約,根據該條約成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是世界上唯一解決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我國于1992年6月批準加入該條約,目前已有15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有141個國家經過國內立法程序正式批準加入該公約。據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例題·多選題】甲國乙企業在東道主丙國投資經營,現與丙國政府就投資問題發生爭議,乙企業擬將該爭議提交“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解決,依照《華盛頓公約》的規定,應具備的條件是( )。(2009年)
A.乙企業只能以在丙國的合作方企業為對立方提起仲裁
B.當事雙方達成書面同意文件
C.之前乙企業沒有使用任何救濟方法
D.用盡當地救濟
[答疑編號410060205]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考察的知識點是提交ICSID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前提條件。華盛頓公約僅適用于國家和私人之間的爭議解決,旨在給予私人投資者和國家平等的主體地位、以國家為對立方提起仲裁。當事人要將爭議提交根據該公約設立的ICSID解決,應當具備兩項前提條件:一是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同意文件;二是滿足“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締約國可以要求用盡當地各種行政和司法解救辦法,作為其同意根據華盛頓公約交付仲裁的一個條件。據此,選項BD分別對應上述兩個條件,是正確選項。而A(只能以丙國的合作企業為對立方提起仲裁),顯然與華盛頓公約的適用對象矛盾;C(之前乙企業沒有使用任何救濟方法)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相背。因此,正確答案是BD。
【例題·單選題】依據《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建立的“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對下列哪一爭端事項具有管轄權?( )
A.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因直接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中心
B.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因直接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并經雙方口頭同意提交中心
C.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因直接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中心
D.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因間接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中心
[答疑編號41006020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中心管轄的條件有三個:(1)主體方面,爭端的一方是締約國,另一方是其他締約國的國民;(2)爭端性質方面,爭端必須是因直接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3)主管條件方面,需要爭端雙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轄的書面文件。因此本題中,A項爭端主體不合格,B項沒有書面形式提交,D項爭端性質不符,只有C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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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