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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是指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的工資支付和新就業的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以及受處分后人員的工資支付。
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留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二是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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