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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釋義
律師為國有企業改制提供法律服務,首先要弄清以下幾個基本概念:
1、改制: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簡稱,即將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等)改制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企業。
2、國有企業改制:是指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規范和完善企業法人制度為主體,對現有企業進行全面的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一整套科學的企業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其最終目標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制度。
3、重組:是對改制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業務重組、機構重組、人員重組等的統稱。
4、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二)國企改制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國有企業改制操作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較多,這里只作簡單列舉,律師在實務操作中可通過法規檢索等方式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基本法律;
2、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2003]378號令)等行政法規;
3、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2003]第3號)等規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
5、企業所屬地方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
(三)國企改制的幾種主要模式
宏觀上,國企改制分為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
微觀上,國企改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以國有資本存在形態劃分的改制模式:國有資本控股模式、國有資本參股模式、國有資本退出模式。
2、以企業改制范圍劃分的改制模式:整體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并改制模式。
3、以參股主體劃分的改制模式:員工持股模式、管理層持股模式、外資持股模式、民營資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
4、以企業改制階段劃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體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組改制模式、先重組后改制模式、先改制后合資模式等。
5、以重組方式劃分的改制模式:資產重組改制模式、債務重組改制模式、破產重組改制模式等。
上述改制模式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單獨適用,也可組合適用。
二、律師在國企改制中的地位和主要工作
(一)出具法定或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根據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應向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在國企改制中的主要工作
1、溝通交流
律師工作之首要目的在于幫助委托人在規避風險的同時最大化地實現其商業目的,為此,在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律師首先要通過與國企改制的主導者和委托人溝通,全面了解其對此次產權轉讓的理解和真實目的。該目的可能因客觀條件的變化而有所改變,這種溝通將貫穿于律師工作的始終。委托人的目的永遠是律師工作的重心。
2、法律咨詢
國企改制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等等許多重大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亦是紛繁復雜,許多操作介于政策與法律允許的邊緣,改制過程可能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職工隊伍安定和不影響社會穩定等諸多大前提下,為實現委托人的目的,規避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風險,律師在國企改制過程中為委托人創造性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就顯得格外重要,并將伴隨整個國企改制過程的始終。
3、盡職調查
大型國企往往歷史較長、資產較大、人員眾多、包袱沉重、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因此,律師要從法律角度對其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其歷史及現實情況,才能為制訂科學合理有操作性的改制方案做好準備,律師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才能有的放矢。
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組織結構、員工狀況、信用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投資情況、重大合同、重大糾紛、債權債務、或有事項等等,在全面掌握上述信息的基礎上,分析研究可能影響委托人實現改制目的的各種因素以及既有的和可能的影響該目的實現的法律上的障礙,制定對策,從而為相關方案設計和談判做好準備。
調查方式主要為收集相關材料和與有關人員座談。該階段應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4、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三類:
(1)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影響轉讓目的實現的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
(3)改制過程中應委托人要求或律師認為應當向委托人書面提供的法律意見。
5、設計轉讓方案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6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來制定。律師可根據委托協議為該產權轉讓設計整體改制方案或個別子方案。
律師在從事國有企業改制法律業務中可以應委托人要求獨立設計相關改制方案,也可以與財務顧問合作共同設計相關改制方案。
6、起草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 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3)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4)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5) 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6) 產權交割事項;
(7) 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8)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1)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7、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
律師可根據需要起草改制過程中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意向書、保密協議、備忘錄等)
8、參與談判
律師可應委托人要求參加與改制有關的談判,包括與債權人、債務人就債權債務處理問題進行的談判、與戰略投資人和其他收購方的有關談判、與企業職工就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溝通等等。
9、律師見證
律師可根據需要為各種會議、會談以及法律文件的簽署/簽訂等進行見證。
10、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1)處理改制過程中突發的或委托人臨時委托的相關法律事務,如代理債權債務處理中的相關訴訟等等。
(2)代理履行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和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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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