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下列行為,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是( )。
A.未經許可,在其制造的產品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B.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C.變造他人的專利申請文件
D.制造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參考答案: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假冒專利罪的客觀行為。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的;(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本題中,選項ABC中的內容都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有選項D的內容不是。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警察甲與警察乙開玩笑,隨手拿起執勤槍向乙瞄準、開槍,同時戲稱“我一槍打死你”,不料槍中有子彈,乙被當場打死。甲的行為屬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參考答案: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l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一般認為,區別故意與過失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有認識,并且意志上是一種希望或者放任心態的,是故意犯罪;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有認識,但意志上過于自信地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構成犯罪的,是過于自信過失犯罪;主觀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會發生以致危害結果發生而構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本題中,警察甲主觀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從意志因素上看,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是不希望的,只有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沒有檢查執勤槍中是否有子彈,結果導致了乙的死亡。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有認識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其主觀上是一種疏忽大意的心態,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甲因私仇蓄意殺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向其開槍射擊,但未擊中。這時槍里尚有子彈,但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懲罰,遂放棄開槍射擊。甲的行為屬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違法行為
D.意外事件
參考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放棄可重復進行的犯罪行為的刑法性質問題。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放棄可重復進行的犯罪行為中,行為人第一次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這似乎符合犯罪未遂的規定。但是,如果從行為人的行為整體上看,在可以重復進行犯罪行為中,第一次犯罪行為或者第一槍只是整個行為的一部分,行為人在可以重復進行犯罪行為時,自動放棄犯罪,可視為對整個犯罪行為的放棄。因此本題中,甲在可以重復開槍的情況下,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棄,應成立犯罪中止。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屬于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對象
C.危害行為
D.犯罪時間
參考答案:C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犯罪構成的要件。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每種犯罪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又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對象、<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屬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對象、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屬于選擇要件,不是每個犯罪都需要。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故意、犯罪過失是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則屬于選擇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因此,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必備要件,屬于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要件。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甲因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滿不久,司法機關查明甲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盜竊價值6000余元的財物。對甲應當( )。
A.不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B.不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與累犯從重處罰
C.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前罪與后罪并罰
D.不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前罪與后罪數罪并罰
參考答案:C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緩刑的撤銷。我國《刑法》第77條第l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只要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又犯新罪,無論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予以并罰。本題中,甲的盜竊罪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實施的,雖然發現的時候他的緩刑考驗期已滿,依照《刑法》的規定也應當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前罪與后罪并罰。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某國駐華使館參贊涉嫌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應當( )。
A.移交國際刑事法院處理
B.通過聯合國解決
C.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D.直接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起訴、審判
參考答案:C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對享有外交特權和刑事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管轄權。我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題中,根據我國簽署的有關國際條約,駐華使館參贊屬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因此根據我國《刑法》第11條的規定,對其刑事責任,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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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