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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機關的概念
法人機關——是指根據章程或法律規定,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法人機關如何組成,因法人的類型不同而不同,有單一機關或多元機關之分。多元機關通常可分為意思機關(決策、權力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督機關等,將法人的各項職能分別賦予不同的機關執行,法人的各職能機關之間互相協助、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單一機關,法人的意思形成、指揮、行動由一個機關全權擔當,如“廠長負責制”就是采取這樣的單一機關。
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類似于自然人的大腦、眼睛、手腳,不能游離于法人存在。因此,法人機關無獨立人格,其行為即是法人的行為,如董事會的行為即所依附之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雖然由具體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擔任,擔任人也會有自己的人格,但是該擔任人在為法人行為時,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白己。法人只要存在,法人機關不可變更,但法人機關的具體擔任人可以變更,如董事、董事長、監事長等可以換人,但不等于董事會、監事會發生了變更。
二、法人機關的類型
法人的組織機關按其職能區分有以下幾種:
(一)意思機關(權力機關)
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機關。意思機關如人的大腦,故是首腦機關。
1、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如公司的股東大會、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等。
2、在社員人數不多時可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在社員人數太多無法召開全體社員大會時,可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意思機關。
3、根據財團法人的性質,其不得有意思機關,其以捐助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貧基金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將捐助財產用于扶貧,自己不得另設意思機關,決定該扶貧財產的使用,如用于蓋辦公。樓、為會長買汽車等。
(二)執行機關(董事會、理事會)
這是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項的機關。任何法人皆須有執行機關,否則法人的目的事業無法完成。
1、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時,稱執行董事或執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董事會或理事會等;
2、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通常是自然人團體,如理事會等。
(三)代表機關(法人代表)
1、代表機關的概念。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代表機關對外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對外機關,猶如自然人的喉舌。
(1)代表機關必須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故稱為法人代表。民法通則稱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為法定代表人,實際上由誰擔任代表人,是由法人意思機關決定的,也就是約定的,故此“法定”容易被誤解。
(2)法人代表一般由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如董事長,在單一機關中,由法人的正職首長擔任,如校長、廠長等。
2、法人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機關的權限由章程或捐助人意思決定,擔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時,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歸于法人,即使代表人變更也不影響該意思的效力。例如前一法人代表與他人訂了合同,更換法人代表后,該合同仍然有效,后一法人代表拒絕履行,仍然是法人的不履行,須由法人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前一法人代表人個人承擔責任。
3、擔任法人代表的條件。(1)在積極要件方面,擔任法人代表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在消極要件方面,必須是沒有被法律禁止行為的自然人。如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的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未清償數額較大的債務的等自然人,不得擔任法人代表。
(四)監督機關(監事會)
這是根據法人章程和意思機關的決議對法人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實施監督的機關。監督機關不是法人必設機關。監督機關可由單個自然人擔任,也可由自然人團體擔任,在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監事會。
三、法人與法人分支機構
1、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便于拓展業務,法人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獨立活動的法人分支機構也需要進行登記,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要進行營業登記。但法人分支機構,仍屬于法人的組成部分,主要表現在其目的事業須在法人范圍之內,其行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擔,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與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2、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的機關也不同,法人機關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法人分支機構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須有法人機關的授權,但對外不得代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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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