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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綜合法律知識》教材解讀考點解析第五章2

發表時間:2012/9/20 15:40: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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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刑罰

一、刑罰的種類

(一)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

1、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適用有兩種情況:(1)立即執行;(2)緩期兩年執行。 10

提示:死刑的限制適用:(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縮短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解釋: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從立案偵查時起)的孕婦不能適用死刑。

例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關押期間人工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B.關押期間自然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C.不適用死刑,是指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但可適用死緩

D.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緩

答案:C

(二)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1、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2、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提示: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被選舉為村委會主任,不能擔任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從事律師、教師、司法(公檢法)等職業。

(2)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4種情況:獨立適用或者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提示:犯罪分子在執行有期徒刑期間,不享有政治權利。

3、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二、刑罰裁量

(一)量刑的情節

1、法定情節。法定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必須考慮的情節。分為從重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和免除處罰情節四種。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2、酌定情節。酌定情節,是指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在量刑時予以斟酌考慮的情節。如犯罪的對象、時間、地點、動機、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提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1)累犯;(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2、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1)對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2)尚未喪失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對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4)有一般立功表現的;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脅從犯;(2)防衛過當;(3)緊急避險過當;(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6、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犯。

例題: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法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有(   )。

A、未遂犯

B、從犯

C、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D、中止犯

答案:AC

(二)刑罰裁量制度

1、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內在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罪犯。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累犯構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2)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5年之內再犯新罪

(3)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首構成條件包括: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2)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提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例題:甲搶劫被抓獲,審查他搶劫罪的時候,甲又主動交代一個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強奸罪。這種情況之下,甲的強奸罪成立自首。

例題:甲因為盜竊乙的自行車(價值460元)被抓獲,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在被行政拘留期間,甲主動交代了盜竊丙的摩托車(價值2萬元)的犯罪事實,該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對甲主動交代盜竊摩托車一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3、數罪并罰

(1)數罪并罰的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合并原則。

(2)數罪并罰的適用

第一、判決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數罪的并罪,是指發生在判決宣告前,并在判決宣告以后被發現的一人所犯數罪的并罰。

第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先并后減)

舉例:甲因搶劫被判刑10年,在服刑5年的時候,被人舉報以前還有一個強奸罪,這時,要對他的漏罪定罪量刑。即在他原來的刑期基礎上加上現在新判處的刑期,再減去已執行的5年,數罪并罰。

第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罰。(先減后并)

舉例:甲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13年時,在監獄同人打架并致對方死亡,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此情況下,應該先減后并,即,先將15年減去已執行的13年,再將所剩的2年和12年合并,此時,其最終科處的刑期應當在12年以上、總和刑期14年以下。

4、緩刑

(1)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時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對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2)緩刑考驗期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例題:根據《刑法》規定,對于(    )不適用緩刑。(2008年)

A.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分子

D.累犯

答案:D

(3)撤消緩刑的條件

再犯新罪,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漏罪,即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刑罰執行與消滅制度

(一)減刑的概念和適用

1、減刑的概念及條件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2、減刑的限度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適用減刑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4、減刑后刑期的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

1、假釋的適用條件

(1)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適用假釋的前提必須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

3 、假釋考驗期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 、假釋的撤消條件

(1)再犯新罪,即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

(2)發現漏罪,即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

5、假釋的程序。同減刑的程序相同,適用刑法第79條的規定。

(三)追訴時效的概念和期限  06 07

1、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不受追訴實效限制的特殊規定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追訴時效的計算

(1)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例題:根據《刑法》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  )不再追訴。

A.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B.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l0年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l5年

D.死刑的,經過25年

答案:AC

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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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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