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機關的依據;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是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點的依據;是確定債務履行地的依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設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總公司)住所地為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分期繳納,但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辦理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依法認足應認購的股份(發起設立時,全體發起人要認購全部發行股份;募集設立時,全體發起人要認購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35%的股份),并承辦公司籌辦事務。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公司設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對補繳出資負連帶責任;公司設立后,發現發起人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對補足其差額負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4)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股份有限公司沒立的程序
(1)發起設立的程序。
第一,簽訂發起人協議。
第二,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發起人不按認購的股份數額繳納股款、出資的,應當對其他已繳納股款、出資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但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第五,組建公司機關。
第六,辦理設立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設立的程序。
第一,簽訂發起人協議。
第二,發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第三,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第四,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
第五,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為了收回和保存股款,發起人還要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第六,認股人認股、繳納股款。認股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股款,則喪失其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發起人可以另行招募。認股人未按期繳納股款的,對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召開創立大會。公司發行的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第八,辦理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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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