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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輔導之公司法的資本三原則

發表時間:2013/2/17 11:58: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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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的規定,實行了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奉行的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它們貫徹于公司資本立法的始終,望通過以下論述,使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更好地記住相關法條。

第一,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公司資本總額,并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資本確定原則的規定已不再嚴格。

此原則體現在我國《公司法》第26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59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第二,資本維持原則,即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維持公司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中有4種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條)。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出資后,必須經過驗資程序(第29、90條)。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資(第36、201條)。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第167條)。

5.股份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第128)。

第三,資本不變原則: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資本。《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第38、104條)

2.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80條)

3.在減少資本時,公司還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第174條)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資本確定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本維持原則: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資本不變原則: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試題解析: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辦理哪些手續?[1997年多選題]

A.評估作價 B.產權過戶 C.驗資 D.第一次股東大會確認

答案為:A B C

本題考以土地所有權出資應辦理的手續,見《公司法》第28、29條規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過程中出現下列幾種情況,其中哪一項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1997年單選題]

A.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注冊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B.發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C.有一名發起人認購股本為1萬元

D.有兩名發起人的實繳出資中,各有150萬元是非專利技術作價金額

答案為:D(按新《公司法》的規定無正確答案,按照老《公司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D項是正確的選項。)

依《公司法》第81條第三款,A不違反公司法規定。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B不違反規定。至于C,《公司法》沒有關于每個發起人應認購多少股本的規定,故C不違反規定。《公司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說非貨幣出資不能高于70%,兩名發起人用非專利技術作價共300萬元,只占注冊資本的30%,這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3.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批投資,其累計投資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法律是否允許?[1996年單選題]

A.一般允許,但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投資活動的公司除外

B.一般允許,但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不能使該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C.一般不允許,但國務院規定可以從事投資活動的公司除外

D.一般不允許,但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使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答案為:C(按新《公司法》的規定,本題無正確選項,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題考公司向其他公司轉投資的規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4.甲、乙、丙分別出資7萬元、8萬元和35萬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資為現金,丙的出資為房產。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資現金10萬元入股。半年后,該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巨額債務。法院在執行中查明,丙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15萬元。又查明,丙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10萬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此應如何處理?[1996年單選題]

A.丙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行補足

B.丙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補足

C.丙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補足

D.丙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足的責任

答案為:B

本題考公司成立后,出資者的非貨幣出資不足章程所定價額的處理辦法,《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禹達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向社會發行了股票,依據法律規定,該公司出于什么目的才可收購本公司的股票?[1994不定項選擇題]

A.平抑股市,穩定本公司股票價格

B.減少本公司注冊資本

C.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獎勵本公司職工,增強其主人翁的責任感

答案為:B C

本題考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法》第143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6.某股份有限公司擬減少注冊資本,為此,該公司應當依法實施以下哪些行為?[1997年多選題]

A.由股東大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B.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C.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所有的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D.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答案為:A B D

第100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178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180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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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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