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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從廣義上說,法律適用指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處理具體問題的活動,包括一切司法和執法活動。從狹義上說,法律適用專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處理具體案件的活動,也稱司法或司法適用。
此外,人們還常使用執法的概念。從廣義上說,執法的概念指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法律要求的活動;廣義的執法與廣義的法律適用的概念相同,例如通常所說的“執法必嚴”就是這種含義。有時執法專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處理具體問題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或行政適用。
我國在長期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形成了許多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其中主要有三項原則,(多選)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這一原則既是我國正確適用法律的指導性原則,又是對多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以事實為根據。
以事實為根據實事求是的唯物主義思想路線在法律適用中的運用,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只能以客觀事實為唯一根據,而絕不能以主觀的想像、分析和判斷作為根據,更不能弄虛作假,掩蓋或假造事實。所以,要正確適用法律,就必須從案件或問題的客觀實際出發,按照客觀的本來面目,弄清事實真相,盡量掌握全部客觀情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實際。要以事實為根據,就必須深入實際,注意調查研究,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或當事人的陳述。證據是查明有關事實的法定必要條件,也是認定案件性質的客觀基礎。所以在調查研究中要注意全面收集、掌握與案件或問題有關的各種證據;對各種證據還要去偽存真,全面分析,防止片面化。
2.以法律為準繩。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國家頒布的一切法律、法規,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以法律為準繩,還必須注意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標準作為區分合法還是違法,是一般違法還是犯罪的依據。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還概括出對法律適用的要求,即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和公正。(多選)這些要求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密切相聯系,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所謂正確,體現的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鑿。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其次,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要分清是非,定性要準確,處理要適當。例如,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適應,既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再次,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要維護社會的公正,要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所謂合法,體現的是以法律為準繩(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原則,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例如,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不僅定罪和量刑要符合法定的標準和規格,而且辦案的程序和方法也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論是偵查、起訴,還是開庭審理、判決和執行,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辦事。
所謂及時,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時間要求,及時辦案、結案或處理問題,不能無故拖延。我國有關訴訟法和一些法律、法規,對辦案和處理問題的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所謂合理和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公正觀。所以在法律適用中,還應當在堅持正確、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合理和公正的問題。
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和公正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缺一不可。能否做到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和公正,是檢驗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重要標準。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可以稱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也往往稱為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單選)這一原則的形成和發展,有著久遠的歷史。在當代,已經成為各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法律教$育網 原創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基本法律,也從不同的角度確認了這一原則。
在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多選)(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2)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3)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必須毫無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概括地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用同一尺度把法律適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
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在革命中,為反對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于一身的專制統治,根據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相互分立、相互制約的理論提出的重要理論。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后,是其在司法領域實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
課外了解:“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論法的精神》,上冊,154頁)
“當立法權與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者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人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全完了。”(《論法的精神》,上冊,154頁)
我國憲法規定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也確認了這一原則。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了解)(1)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此項職權。(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正確適用法律。(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過程中,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實現社會主義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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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