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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法
考情分析
本章在歷年考試中各種題型都曾出現過。本章的特點是法律專有概念較多,實用性強,靈活性突出,因此有一定的學習難度。考生應特別注意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加強對法律規定靈活運用的訓練。在近幾年考試中分值在18分左右,各種題型都曾出現。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以國家的名義制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應給予什么樣的刑罰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它的派生原則包括: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刑法無溯及效力;禁止絕對的不確定刑;明確性原則;實體的適當原則。
2、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刑相適應原則。
例題: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刑法適用禁止擴大解釋
B、刑法溯及力采取從新原則
C、刑法溯及力采取從新兼從輕原則
D、刑法適用禁止類推
答案:D
第二節 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概念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本質特征。(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的構成
提示: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方面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因果、行為對象、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07
提示: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屬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對象、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屬于選擇要件,不是每個犯罪都需要。
例題:屬于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對象
C、危害行為
D、犯罪時間
答案:C
解析:(1)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又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對象、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屬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對象、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屬于選擇要件,不是每個犯罪都需要;(2)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故意、犯罪過失是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則屬于選擇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因此,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必備要件,屬于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要件。
3、犯罪主體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單位。05 06 0910
(1)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例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009年)
A、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B、盜竊
C、販賣毒品
D、強奸
答案:C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根據《刑法》第17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參照上述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不同于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也沒有盜竊罪。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6)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的刑事責責任。
4、犯罪主觀要件07
犯罪主觀要件包括犯罪的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
提示: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故意、犯罪過失是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則屬于選擇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
例題:警察甲與警察乙開玩笑,隨手拿起執勤槍向乙瞄準、開槍,同時戲稱"我一槍打死你",不料槍中有子彈,乙被當場打死。甲的行為屬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答案:D
解析:(1)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2)一般認為,區別故意與過失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有認識,并且意志上是一種希望或者放任心態的,是故意犯罪;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有認識,但意志上過于自信地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構成犯罪的,是過于自信過失犯罪;主觀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會發生以致危害結果發生而構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本題中,警察甲主觀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從意志因素上看,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是不希望的,只是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沒有檢查執勤槍中是否有子彈,結果導致了乙的死亡。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有認識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其主觀上是一種疏忽大意的心態,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三、正當行為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五條件:1、具有防衛意圖;2、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含精神病人和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侵害);3、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4、不法侵害正在進行;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提示:(1)不認為正當防衛的情況:假想防衛、事后防衛、防衛挑撥、互相斗毆。
(2)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例題:甲持刀搶劫乙的財物,乙奪下甲的刀,并將甲推倒在水泥地上。甲頭部著地,當即昏迷,乙隨后用刀將甲殺死。乙殺死甲的行為屬于( )。(2010年)
A、故意犯罪
B、正當防衛
C、防衛過當
D、緊急避險
答案:A
(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緊急避險: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協調問題:例:甲遭乙追殺,丙攔截 ,甲將丙致傷。如果丙屬于不法侵害人,防衛框架中解決;如果丙為見義勇為群眾,甲不知,假想防衛;甲知道,但無奈,避險框架中解決。
例題1:陳某搶劫出租車司機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強行搶走財物后下車逃跑。甲發動汽車追趕,在陳某往前跑了40米處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令行為
B、緊急避險
C、正當防衛
D、自救行為
答案:C
解析:本案陳某是財產性犯罪。在這種犯罪中,雖然搶劫罪已經既遂,但行為人尚未完全離開現場,被害人完全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所以甲在陳某逃走時駕車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例題2:甲遭乙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開車繼續追殺,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丙一萬元的摩托車被毀。關于甲行為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p>
A、屬于正當防衛
B、屬于緊急避險
C、構成搶奪罪
D、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答案:B
解析:丙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均屬合法利益,所以屬于緊急避險。所以,B正確。
四、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態
1、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03 07
例題:趙某持刀闖入女友王某的家中,聲稱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訓她的不忠行為,面對王某的苦苦哀求,趙某將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轉身離去,依照刑法規定,對趙某(?。?。
A、應當不處罰
B、應當從輕處罰
C、應當減輕處罰
D、應當免除處罰
答案:D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條件
共同犯罪是指2人(包括單位犯罪主體)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07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犯罪后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
2、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3、具有共同故意。
解釋: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和一個未達到刑事年齡的人,或者一個精神健全有行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一個由于精神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2)共同過失犯罪;(3)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4)同時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絡的;(5)先后故意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行為。
例題:關于共同犯罪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16周歲的甲唆使14周歲的乙搶劫成立共同犯罪
B、16周歲的甲與14周歲的乙共同盜竊巨額財物成立共同犯罪
C、16周歲的甲提供毒藥幫助14周歲的乙將丙殺死成立共同犯罪
D、16周歲的甲指使14周歲的乙販毒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 C D
解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作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各自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上述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罪數形態
1、實質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雖只有一個行為,但這一行為具有特殊性,容易被誤以為是數罪,但從犯罪構成來看,應當定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提示:對于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表明對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2、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為數罪,刑法明文規定為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兩種情
形:結合犯、集合犯。集合犯包括兩類:(1)常業犯;(2)營業犯。(新增)
提示:集合犯的處斷原則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3、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是指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本應當定為數罪,但在科刑上作為一罪處理。主要包括三種情形: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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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