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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實務輔導:辦理民事訴訟事務(8)

發表時間:2012/12/7 15:12: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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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強制執行程序(二)

(七)執行阻卻和執行回轉

1、 執行阻卻

執行阻卻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于某種情況的發生,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進行,或者無法進行,或者無需進行,這種狀態稱為執行阻卻。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阻卻有如下情形:

第一, 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行為。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的三個條件:

①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當事人

②異議的客體必須是本案的執行標的

③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第二, 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行協商,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

第三, 執行擔保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執行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行為。

執行擔保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①擔保人的申請必須由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②擔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擔保

③被申請執行人的擔保必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

④必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

第四, 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裁定執行程序的停止,待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導致執行中止的情況有:

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②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承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 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法定原因的出現,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裁定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導致執行終結的原因有:

①申請人撤消申請

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消

③作為被申請執行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⑤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⑥人民法院認為的其他情形

2、 執行回轉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結束后,因執行根據經過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至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將取得的財產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原來的被申請執行人,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執行回轉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一, 原生效法律文書已被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執行完畢,執行程序已終結

第二, 原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消

第三, 根據新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被執行的財產應當返還

(八)執行期限和執行監督

1、執行期限

人民發芽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

2、執行監督

執行監督,是指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因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遭受侵害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的一種程序制度。

例題:下列關于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敘述中,正確的有( )。

A.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時應當適用執行終結

B.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時應當適用執行終結

C.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時應當適用執行中止

D.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時應當適用執行中止

答案:BC 來

十五、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一) 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1、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即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涉外民商事權益糾紛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他們在訴訟中所形成的各種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界定涉外的三個因素:

第一,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第二, 民事法律關系內容具有涉外因素

第三,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征:

第一, 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國家主權

第二, 涉外民事訴訟可能涉及國家實體法的適用

第三, 涉外民事訴訟有時需要借助國與國之間的司法協助

2、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我國法院審理、裁判及執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其特點為:

第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之法律根據具有綜合性

第二,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根據具有開放性

(二)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2、信守國際條約及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3、 司法豁免原則

4、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

5、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6、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三)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1、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及各類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其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

第二,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 有利于判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2、確定涉外管轄的原則

第一,屬地原則

第二,屬人原則

第三,有效控制原則

我國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主要依據屬地原則

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1)牽連管轄

牽連管轄,是指因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實際聯系而確定的管轄。

牽連管轄具有的特點為:

第一,只要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某種聯系的,法院就取得管轄權

第二,訴訟與法院所在第的牽連比較廣泛

(2)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涉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國際經濟貿易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書面協商議定向雙方共同選擇的法院起訴而確定的管轄。

協議管轄的特點為: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協議管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應當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第四,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我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來源:中大網校

(3)應訴管轄

應訴管轄,是指涉外案件雙方當事人未就管轄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受訴國法院對所受理的案件本來不議定具有管轄權,但由于被告的應訴而推定當事人同意其案件由受訴法院管轄所形成的管轄。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一定范圍內的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國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的范圍限于:

第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第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第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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