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侵權責任方式
侵權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損害為前提;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包括:全面賠償原則、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衡平原則。
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與標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同意。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故意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一下條件:須以侵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防衛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危險必須是現實存在的;避險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避險措施得當且不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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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