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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一、刑訴中的專門機關
1.公、檢、法職務分工:同級原則
a.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有權決定立案和偵查;偵查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撤銷案件;有權采取訊問、勘驗、檢查等偵查措施;有權采用強制措施;對于其偵查終結的案件有權提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有權要求復議或者復核)。
b.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工作。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監督、對自身工作的監督和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檢察機關上下組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檢察一體化)。
c.法院:負責審判工作(四級二審,派出法庭不是一組審判機關,而是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法庭的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法院上下級關系不是領導關系,而是審判監督關系,不能發布有約束力的命令;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的設立(獨任審判-僅僅適用于一審簡易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參審制;一審中有陪審,二審中無陪審,等,參見審判組織節))。
d.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e.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對特定的案件享有偵查權。
除公安機關之外,還有一些地方行使偵查權,如刑訴法第4,18,225條,關于打機走私犯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對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偵查權;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有偵查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有偵查權、監獄對監獄內的刑事案件有偵查權;海關的偵查部門對于走私犯罪有偵查權。
二、訴訟參與人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外的參加刑事訴訟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人。
1.當事人
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享有的共同訴訟權利和義務
共同點:有權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有權上訴(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檢察機關抗訴);有權申訴;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對其人身進行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被害人(公訴案件中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有權聘請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案件有權要求立案;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要求檢察機關抗訴;
自訴人:有權提起自訴;有權在訴訟中進行和解;有權調解;有權提起反訴。還有可分性的特點(起訴對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選擇對象起訴),起訴主體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時侵害3個人,3人中誰愿意告誰就告))
犯罪嫌疑人:立案到審查起訴都叫犯罪嫌疑人,檢察院起訴書開始稱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了解涉嫌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會見,偵查機關在48小時安排會見,特殊情況下5天內安排會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性質犯罪,恐怖犯罪,綁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代為申請取保侯審),而不是聘請辯護人(不是辯護人就不能進行與辯護人有關的工作,如證據調查工作)。我國律師沒有在場權。
被告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
(1)區別:
a.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于委托產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d.權限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審被告人是誰)),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則為其法定繼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則原告為其本身。
證人
a.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單位不能成為證人(原因:證人證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單位不存在;法人和單位無法質證;單位不能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單位出具的某一情況的說明,此為書證,不是證人證言;
b.證人證言堅持個別化,即一人一證(不允許證人旁聽,證人多時做證言不能在一起);
c.關于證人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2的不能作為證人(兩個條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證能力,沒有作證能力,必須有司法鑒定);
d.證人有權要求補償作證而受的損失(轉化為國家的義務,費用由國家承擔);
e.我國證人不存在回避(即,無拒證特權)。
鑒定人
a.存在回避問題;
b.鑒定人進行鑒定,只能以個人名義出具鑒定結論(不能落實到機構)。
在下列人員中,不僅可以是自然人,還可以是單位的是:
A、證人
B、鑒定人
C、被告人
D、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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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