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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基本內容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質
占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占領、控制。占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準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在現代民法上,占有成為獨立于所有權及他物權的一項制度,無論是所有權人的占有,還是非所有權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護。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將占有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來加以規定的,并未承認占有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但在學理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我國應建立獨立的占有制度。由于占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權利。至于根據什么標準確認占有人在事實上對物有管領、控制,應當從人對物的空間、時間的支配來具體確認。在空間上,物應當處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圍內始得謂之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財產屬于主人占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一定的時間方為占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例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護,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轉或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占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對于物的親自支配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種法律關系,通過他人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占有人依輔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員占有機器;另一種情況是間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賃物,對于出租人構成間接占有。
二、占有的種類
依占有的不同狀態,可以將占有分為不同的種類:
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1)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屬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無所有的意思,僅于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備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要求。其自信為所有人。因此,所有人對其物的占有為自主占有,盜賊對于盜贓的占有亦為自主占有。(2)他主占有,如典權人對于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占有,質權人對于質物的占有都是他主占有。(3)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區別的意義,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應當是自主占有。另外,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自主占有人與他主占有人的責任范圍不同。
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這是以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占有物為標準進行的分類。(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2)間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于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間接占有的特點在于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于這種法律關系,間接占有人對于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占有標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為間接占有人。(3)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區別的意義,這兩種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這是根據進行的占有是否依據本權所做的分類。(1)本權,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2)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如地上權人依地上權對土地的占有。(3)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如拾得人對于遺失物的占有。(4)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區別的意義,無權占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權占有。
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這是對無權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做的分類。(1)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2)惡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3)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區別的意義,取得時效中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期間不同,即時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另外,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受保護的程度不同。
5、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這是對善意占有的再分類,以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準。(1)無過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應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2)有過失占有,是占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
6、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1)無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2)有瑕疵占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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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