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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的程序。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 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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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