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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法律實務真題精選及解析(26)

發表時間:2013/2/1 11:01: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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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企業法律實務》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7年單項選擇第17題)

4.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管理人( )無須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

A.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B.辭去職務

C.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通過清償債務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管理人的職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六十九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八)放棄權利;(九)擔保物的取回;(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所以,ABC三個選項的行為都要經人民法院許可。只有D選項的行為無須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即可以實施。正確答案是D。

(2007年單項選擇第18題)

5.某電器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與該公司有關的下列支出屬于破產費用的是( )。

A.該公司管理人向其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支付的費用5萬元

B.該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工作人員將乙誤傷而賠付的醫藥費5萬元

C.該公司異地債權人丙公司因參加破產程序花費5萬元

D.該公司拖欠當地地稅局稅款5萬元

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破產費用的范圍。破產費用,是指破產過程中,為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甩,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正確答案是A。

(2006年單項選擇第26題)

6.甲公司因無力清償乙公司等多個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在破產程序中,甲公司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交付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 )。

A.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B.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C.過2/3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D.過2/3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條件。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6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9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兩個法條規定是相同的。正確答案是B。

(2006年單項選擇第27題)

7.被宣告破產的甲公司與乙公司有一份未到期的供貨合同,經清算組決定予以解除。乙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失,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爭議由( )。

A.清算組確定

B.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解決

C.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

D.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判決解決

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因清算組解除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6條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正確答案是B。

(2006年單項選擇第28題)

8,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企業在和解與整頓程序中做法正確的是( )。

A.某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其上級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頓的申請

B.某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在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該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頓的申請

C.某國有企業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頓申請后,將和解協議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審查

D.被申請破產的某企業在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后,人民法院對該和解協議作出了認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時宣布中止破產程序,進入整頓程序

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和解整頓程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7條: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年。第18條:整頓申請提出后,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第19條: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正確答案是D。

(2006年單項選擇第29題)

9.下列關于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取回權的表述,錯誤的是( )。

A.取回權在整個破產還債程序中均發生效力

B.取回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

C.取回權的義務人是清算組

D.取回權標的物在取回前,視為破產財產,由清算組管理和支配

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取回權的行使。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9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所以取回權只有在破產宣告后,向成立的清算組行使,并非在整個破產還債程序中都發生效力。取回權的標的物在取回前,由清算組管理和支配。所以A是正確答案。新《企業破產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知識為買受人取回權,新《企業破產法》第39條。正確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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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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