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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仲裁員和律師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3/1/23 11:27: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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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資格的條件不同

仲裁員資格的取得是符合《仲裁法》第13條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律師資格的取得是通過每年的國家司法考試。

二、辦案的性質不同:仲裁員辦案是公斷性質,不代表任何一方,而律師辦案是代表委托人一方當事人的權益,為其爭辯,是代理性質的。

三、仲裁員受回避制度的約束,不能私自與指定自己的當事人見面,也不能就案件實質問題向當事人發表任何意見。律師則沒有回避制度約束,可以與自己代理的當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權益,出主意想辦法并出庭辯護。

四、仲裁員依照仲裁規則,按仲裁程序辦案,當事人有什么意見和要求,應書面通過秘書遞給仲裁員。律師則按當事人愿望代理,隨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不需第二者轉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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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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