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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從事的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包括與本企業進行競爭和擅自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行為以外的所有損害或可能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利益與合伙企業的利益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既是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是損害他自己的利益。因此,合伙人不得有意或無意,主動或被動從事任何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否則應依法并依協議承擔相應責任。
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但歸納起來主要是兩大方面:一是合伙人自己實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包括有意或無意從事的損害或可能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如簽訂合同購買劣質原材料或機器設備,高價采購商品、低價出售商品從中收受回扣;又如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盜竊、損害企業財物,以及違規指揮生產釀成事故、情況不明盲目決策致使投資失敗資本難以收回等等;二是合伙人自己的不作為,致使危害企業利益的行為發生,包括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的發生會損害企業的利益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防止,考|試/大致使該行為發生,作為事務執行人對企業的生產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事故發生;又如明知他人出售給企業的產品是假冒偽劣也聽之任之等等。合伙人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行為的,應依合伙協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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