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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考點:股東大會制度2

發表時間:2012/10/22 17:24:4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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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2)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4)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制度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的下列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

A、對公司合并作出的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D、對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答案:ACD

解析: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不屬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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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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