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合伙企業的經營規模有大有小,除極少數特小型企業可完全由合伙人自行經營,自己從事所有活動外,絕大多數的合伙企業都要聘請部分職員承擔某些工作,有的甚至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從事某些管理工作。
對于招用普通工人的勞動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是依據國家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來執行;同時依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和企業勞動紀律來約束。
對于聘用的管理人員,由于他們在企業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企業要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力和職責,故應有不同于一般職工的權利義務。至于他們在企業享有的職權和應承擔的責任則應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規定。從目前合伙企業發展情況來看,對聘用管理人員的管理與使用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對聘用人員的職責范圍沒劃清楚,往往是讓其做這做那,沒有明確工作的范圍,也沒有相應的職權和約束。二是一些聘用人員認為合伙企業不正規,授權沒有硬約束,因而越權行事比較普遍。對于前一種情況,我們的合伙企業應加強管理,進一步健全制度,使聘用人員有明確的工作范圍,必要的管理權限和職責,以便他們責權一致地開展工作;對于后者,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特別強調,“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應引起重視的是,由于我國合伙企業目前仍處在恢復發展過程中,有少數人對合伙企業缺乏正確的認識,特別是在部分個人合伙企業中,有的聘用人員認為個人合伙企業是私人企業,與國家沒有關系,侵占國有企業財產是違法犯罪,而對于合伙企業的財產拿點沾點沒有多大關系,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合伙企業法為充分保護合伙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利益,將各種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也列入禁止之列,甚至規定,企業招用人員侵占企業利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使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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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