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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民商法》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七

發表時間:2012/9/17 16:48: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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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講義,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第七章 公司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本課程的重點內容之一,在本課程考試中的地位尤為突出。在近三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題型涉及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在復習中應著重掌握公司的設立、股東權的內容、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的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公司債券的轉讓等內容。

往年重要考點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2、股東直接訴權

3、獨立董事

4、股東權的內容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的轉讓。

6、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7、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相關內容

8、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義務

9、撤銷股東會決議的內容

10、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職權

11、公司解散的事由

重點、難點講解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種類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是營利性法人;是依公司法設立的。

2、公司的種類

分類標準具體種類

公司的信用標準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公司的國籍(以公司設立認可、登記地確定公司國籍)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多國(跨國)公司

公司的資本來源、股東身份國營公司、公營公司、民營公司

一個公司對另一公司的控制與依附關系母公司、子公司

股東的責任不同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我國公司法規定兩種最基本、最主要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9題)下列關于公司種類的劃分中,按照公司的信用標準劃分的一組是()。

A.國有公司與民營公司(資本來源)

B.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

C.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責任不同)

D.母公司與子公司(依附關系)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公司的分類。根據相關公司法法理,信用標準在很大意義上講的是在公司成員之間彼此的人身依附關系,人身信賴關系強的稱之為人合公司,例如有限責任公司。人身信賴基礎弱的稱之為資合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二、公司法的概念(非重點)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律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有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允許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人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登記注冊后,公司章程開始發生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由全體股東(首批股東)共同制定。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責任形式,在公司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設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總公司)住所地為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股東出資形式

①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②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資本出資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②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提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③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辦理設立登記

全體股東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的義務

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對公司設立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如何承擔發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項費用應當由發起人承擔?

A、發起人蔣某因公司設立事務而發生的宴請費用

B、發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資部分所產生的驗資費用

C、發起人鐘某為論證公司要開發的項目而產生的調研費用

D、發起人繆某值班時亂扔煙頭將公司籌備組租用的房屋燒毀,籌備組為此向房主支付的5萬元賠償金

答案: D

解析:凡是為公司成立事宜而發生的費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本題中,蔣某、李某和鐘某為公司設立而發生的宴請費用、驗資費用或者調研費用,都是為了公司的設立而承擔的,因此應該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繆某扔煙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其個人承擔。本題正確答案是D。

(4)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① 募集設立時,全體發起人要認購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②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創立大會

①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②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③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④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例題: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表述,正確的有()。

A、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

B、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C、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D、創立大會行使職權做出決議時,須經認股人半數以上通過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規定內容。

第三節  公司股東的股東權

一、股東權的含義

二、股東權的分類

三、股東權的內容 (重點)

(一)公司股利的分配權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不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三)股權的轉讓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四)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題: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東,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對外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對,但又不愿意購買該股份。乙便與丁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丁一次性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乙。此時甲表示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對此各方發生了爭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購買即應視為同意轉讓

B、甲后來表示愿意購買,則乙只能將股份轉讓給甲,因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C、乙與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購買比例而言,如雙方協商不成,則雙方應按照2∶1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題中,甲(代表半數以上的股權)起初表示不同意轉讓,則應該購買乙預備轉讓的股權,但是甲本身又不愿意購買,所以視為甲同意轉讓,甲和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A、C的說法是正確的。后來,甲表示愿意購買,卻主張分期付款,跟丙的一次性付款的條件相比,后者更優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規定,所以甲不享有優先購買權,B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該協商確定購買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2:1進行購買,D的說法是正確的。

(五)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六)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出席權、表決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開請求權

(八)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權

(九)股東大會的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通知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公司資料的查閱權

(十一)股東訴權

1、股東會決議撤銷訴權與無效訴權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 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3)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

2、股東直接訴訟權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派生訴訟

(1)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股東權的規范行使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甲公司出資20萬元、乙公司出資10萬元共同設立丙有限責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經營過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東地位通過公司決議讓丙公司以高于市場同等水平的價格從丁公司進貨,致使丙公司產品因成本過高而嚴重滯銷,造成公司虧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丁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甲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公司作為丙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丙公司造成損失,其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答案C是正確的。

第四節  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地位和性質

2、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該利害關系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例題:依照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是()。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B、監事會

C、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D、董事長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2)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是指董事人數要達到全體董事的1/3以上,董事長一人是不能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所以CD項不正確;AB項正確。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會的決議方式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及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

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人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3人以上。

②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③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相關知識點:(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④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⑤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提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4、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5、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③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賄賂、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職權

重點是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⑤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⑥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   )。

A、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B、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C、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D、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各機構職權。選項c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選項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本題正確答案是AB。

2、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

①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②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重點)。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2、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的數額為3-13人。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

3、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提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0題)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A.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B.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C.公司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D.公司董事會成員一律不得兼任經理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國有獨資公司的相關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67條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所以正確答案是B.依據《公司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而其中人數是沒有規定的,所以C是不正確的。正確答案為B。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③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例題:如果股東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東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東,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東甲、乙的書面請求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股東大會的決議

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2、董事會和經理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出任,也可以由非股東出任。 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

(3)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例題: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會會議,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參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該次會議通過一項違反法律規定的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記載,董事戊在該項決議表決時表明了異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的董事是()。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董事戊在該次會議上曾就該項決議表決時表示了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不應承擔責任;庚因故未出席也未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并沒有參與該事項的決議,因此也不承擔責任。答案應為選項D.

(6)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程序規定相同的,請參看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此不在重復論述。

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獨立董事的選任和解任

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并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解任。

2、董事會秘書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委任,對董事會負責。

3、董事表決回避制度

(1)董事表決權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重大資產買賣、重大擔保的股東大會決議制度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2題)關于某上市公司選任和解任獨立董事,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公司監事會可以提名獨立董事人選

B.欲提名獨立董事人選的公司股東必須單獨或合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以上

C.獨立董事可連選連任,連任時間不受期限限制

D.公司董事會可以解任經常不參加會議的獨立董事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獨立董事的相關內容。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范地進行中規定:"(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所以A選項中,公司監事會可以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是正確的。而B選項中,欲提名獨立董事人選的公司股東必須單獨或合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以上的說法,是錯誤的。規定指出:"(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所以C選項中,獨立董事可連選連任,連任時間不受期限限制的表述是錯誤的。規定還指出:"(五)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做出公開的聲明。"所以選項D是錯誤的。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是A.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與股票

二、股份發行

(一)股份發行的一般規定

1、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新股的發行

1、新股發行的條件

2、新股發行的程序

三、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的概念和原則

(二)股份轉讓的方式

(三)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的轉讓

(1)(非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的轉讓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四)股份的購回

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曰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節  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三、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這種公司債券在發行時規定了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與辦法,當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

五、公司債券的轉讓

第七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

(1)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l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2)任意公積金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

2、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應當列入資本公積金。

3、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法定公積金60萬,留存的法定公積金=100*25%=25萬,所以,可以轉增60-25=45萬資本。

三、公司利潤分配

第八節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三)公司的合并中的債權債務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分立中的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1題)甲公司欲將汽車租賃業務分離出去成立獨立的乙公司。關于甲公司分立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是( )。

A.甲公司將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B.甲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C.甲公司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D.以公司已分立為由拒絕承擔原甲公司債權人的債務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公司分立中債權債務的承擔問題。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說以公司已分立為由拒絕承擔原甲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是不正確的,除非債權人的同意,正確答案是D.

三、公司增加資本

四、公司減少資本

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2、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的概念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題)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等進行清算期間,該法人()。

A.主體資格消滅,不能進行任何民事活動

B.主體資格不消滅,仍然可以進行各種民事活動

C.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進行任何民事活動

D.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外的活動

【真題解析】

此題考查的是法人清算期間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公司為例。我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所以公司存續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外的活動。正確答案是D.

2、清算組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3)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十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和清算

第十一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登記中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二、出資方面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三、財務、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四、公司變更、清算中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資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六、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七、外國公司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八、其他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九、違反《公司法》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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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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