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綜合法律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特點和分類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有廣、狹兩種含義。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義務),人民法院有責任(義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等。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法律上帶有強制性、懲罰性的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密切聯系,即凡是進行了違法行為的人,都必須對國家和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追訴性的責任,我們在這里論述的也正是這種責任。
(二)法律責任的特點(多選)
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的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點:(1)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聯系,只有對違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違法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不構成違法,不承擔懲罰性的責任。由于無過錯而不構成違法,但是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性的責任。(2)法律責任主要是一定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對違法者實行法律制裁的根據,在法律上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同,違法者只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規定的相應責任。(3)法律責任體現了違法者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它意味著一定的國家機關要代表國家查清違法行為的性質、特點、情節;它具有國家強制性,是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授權的專門機關來追究法律責任,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此項權力。(4)法律責任還意味著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反應和譴責。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1)根據違法的性質和危害不同,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多選)即刑事違法承擔刑事責任,民事違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承擔行政責任,違憲承擔違憲責任。
(2)根據承擔責任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多選)
所謂過錯責任是指以承擔責任者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如在刑法中,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的要件包括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又如在民法中,在大多數情況下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承擔責任者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
準確地說應該是,法律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法律為了解決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責任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規定實行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所謂公平責任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因此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并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的一種特殊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過錯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入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公平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這一規定就分別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3)根據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身份和名義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多選)所謂職務責任是指行為人以公務的身份或名義進行活動而違法時,由其所屬的機關和組織來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人以個人的身份或名義進行活動而違法時,由其個人來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非公務活動時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4)根據承擔責任的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所謂財產責任是指以財產性的懲罰為內容的法律責任,如民法中的支付違約金。所謂非財產責任是指以人身、人格、行為等懲罰為內容的法律責任,如民法中的賠禮道歉。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在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要堅持法律責任的合法性原則,即承擔法律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根據,必須合法,包括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
第二,要堅持法律責任的公正性原則,如罪刑相適應,責任與造成損害的行為相適應,不能采取侮辱人格的措施等。如果違法造成的損失可以逆轉,法律責任應能保證補償損失。如果違法造成的損失不可逆轉,懲罰應加重。
第三,要堅持法律責任的合理性原則。這就要求根據法律責任的目的,按照違法的程度、違法者的情況、違法的情節來選擇對違法者的懲罰措施。如果追究法律責任的目的比預期更早地達到了,可以減輕責任(如減刑、假釋、處分的提前撤銷等)。
第四,要堅持法律責任的及時性原則,即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及時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第五,要堅持法律責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則。法律責任的不可避免性意味著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能夠逃避國家的懲罰和社會的譴責。懲罰的預防意義,主要不在懲罰的輕重,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不可逃脫性。(強調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總而言之,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法律責任的公正性、合理性應是其合法性的表現,法律責任的及時性、不可避免性也應以合法性為前提。
三 法律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法律責任的減輕與免除,即通常所說的免責。免責以存在法律責任為前提,(單選)是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并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規定,違法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主要有:
(1)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的已過追訴時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過訴訟時效(一般兩年,人身傷害一年),都屬于時效免責的情況。
(2)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屬于不訴免責的情況。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須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造成一定損害后,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5)協議或議定免責。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這種免責僅適用于民事活動。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類
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授權的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一樣,也是基于違法行為才產生的。沒有違法,就不能產生法律責任,也談不上實施法律制裁。因此,法律制裁是以確定違法行為為前提的,又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實際結果。當然,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也是有區別的。在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可視其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主觀方面等具體情況,依法免除、從輕或從重、加重制裁。
法律制裁是國家保護和恢復法律秩序的強制性措施,包括恢復權利性措施和對構成違法、犯罪者實施的懲罰性措施。恢復權利性的制裁旨在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恢復被侵犯的合法權利,保證義務的履行。懲罰性的制裁旨在使違法者承擔受懲罰的責任,即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義務。這兩種制裁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反應,但有很大不同。前者的側重點在于保護和恢復已有的權利,保證已有義務的履行;后者的側重點在于追究違法犯罪者的責任,給他們追加新的受懲罰的責任。
根據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和實施法律制裁的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法律制裁分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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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