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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答題(簡答題(每題8分。))
51、 A企業為了控制合同風險,明確規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對外簽訂合同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2004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會上,為了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代表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250萬元的買賣合同,B企業并不知道郭某違反了A企業的內部規定。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A企業在2004年6月5 日前向B企業提供貨物,B企業收到貨物后的10天內支付貨款250萬元。2004年6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6月2日 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款。6月5日,B企業要求A企業提交貨物,遭到A企業的拒絕,A企業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B企業請求C企業為保證人,C企業擔保的價值為250萬元。6月30日,A企業與C企業簽定了保證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C企業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保證擔保的范圍。
7 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B企業提交了全部貨物。B企業接到貨物后,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未提出異議,但由于經營狀況不佳,7月10日(支付貨款的最后期限)無力支付貨款。2005年3月1日,A企業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C企業表示拒絕。A企業于是請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業履行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A、B兩個企業簽定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標準答案: A、B兩個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并不知道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內部權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為有效,買賣合同成立有效。
52、 A企業在2004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為什么?
標準答案: A企業有權在 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由于A企業有確切證據證明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因此A企業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53、 在A、C企業的保證合同中,C企業的保證期間是什么?
標準答案: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7月10日,所以保證人C的保證期間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
54、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7月10日,所以保證人C的保證期間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
標準答案: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C企業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55、 C企業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標準答案: C企業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裁定的(適用于一般保證),或者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于連帶保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本案中,C企業的保證期間為2004年7月11日—2005 年1月10日。債權人A直到2002年3月1日才要求連帶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已超出了保證期間,C的保證責任免除。因此,C企業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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