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綜合法律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二)憲法的特征憲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基本特征: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2.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3.憲法是國家的“政治法”: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三)憲法的分類
(1)按照生產關系或社會制度的類型,可以分為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
(2)按照憲法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具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我國憲法和美國憲法;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英國憲法。
(3)根據憲法修改程序,可以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經過特別的機關或者制憲會議按照特別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憲法,剛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別嚴格,有些國家的憲法中甚至規定了不可修改的“剛性”條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多數是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是指不需要經過特別機關和特別程序,與普通法律一樣程序制定的憲法。法.律.教育|網原創 需要注意的是:現在世界各國,除了英國憲法之外,幾乎再沒有什么嚴格意義上的柔性憲法了;所以這樣的分類已經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4)按照憲法制定主體可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授予或者以其詔令頒布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由議會或者制憲會議或者舉行公民投票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和民眾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君主和人民的代表機關協定而制定的憲法。
第二節 我國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我國1982年頒布的憲法即現行憲法。
(一)憲法的指導思想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制定1982年憲法的指導思想。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1.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4.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節 國家的性質、形式和經濟制度
(一)國家性質
l.國家制度和國體
國家制度是指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所確認的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國家制度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政治上層建筑,其核心問題是實行一定階級的專政,以確立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由此可見,在國家制度中,國家性質(即國體)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是國家制度的核心,直接決定著國家的形式和國家發展的總方向。
國體是指國家性質即國家階級本質,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由于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因此,國家的實質必然表現為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國家的這一本質表現在兩個方面,即一方面在統治階級內部及其同盟者內部實行民主;另一方面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一般說,在經濟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階級總是處于統治者或領導者的地位,掌握著國家的權力,由此構成了一定階級性質的專政。與此同時,社會中的其他階級則處于被統治或被領導的地位。
2.我國的國家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二)國家管理形式
1.國家形式的概念
國家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包括國家管理形式(即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
2.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政權組織形式即國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體,指根據統治階級所確定的原則,具體組成并代表國家系統地行使權力,以實現階級統治任務的國家組織體系。政體與國體密切相關:國體是政體的內容,政體是國體的形式,國家本質通過政權組織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反映并服務于國體。
政權組織形式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君主制,就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制下,君主的權力不受任何限制的,稱為君主專制政體;君主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憲法、法律和其他機關的監督和限制的,稱為君主立憲制政體。第二類為共和制,就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都不屬于一人所有,而是屬于由選舉產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的是共和制政體,主要有議會內閣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等。社會主義國家都采用共和制政體。
3.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能夠充分發揮民主,便于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體現了國家政權的民主性。
(2)便于實行“議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國家機關的工作效能。
(三)國家結構形式
1.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整體和與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之間的相互關系。分為單一制和聯邦制。
2.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我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國有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傳統。長期的歷史傳統決定了我們必須建立統一的主權國家。
第二,我國的民族狀況和民族關系有利于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四,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要求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人民政府。因此,民族區域自治是以祖國統一、領土完整為前提的。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結合。對于散居少數民族,國家同時還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們的平等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該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和風俗習慣。——如對回民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的尊重和保護。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是為了實現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國家允許民族區域的自治機關既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又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可以變通,但是不能是原則性變通,尤其是對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進行變通。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是:
第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它既有利于實現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了國家領土的完整和民族的平等、團結、合作,又能夠充分發揮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把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很好地結合起來。——如民族政策對于民族團結的作用。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它照顧到了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特點,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己民族和地區的特點來行使廣泛的民族自治權。——尤其是語言文化應該受到特別的尊重和保護。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了少數民族的進步和發展。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少數民族聚居區通常比較貧窮和落后,各民族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但是也要注意對當地特色文化與經濟的保護,不能以犧牲民族特色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發展;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
4.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多元化表現。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第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三,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第四,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五,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六,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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