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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第六章:刑事審判和執行

發表時間:2012/3/12 10:00: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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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審判

(一)刑事審判組織

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

1、獨任制

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不得獨任審判。

2、合議制

合議制是指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制度。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1)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2)合議庭的組成原則。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不能擔任審判長;

(3)合議庭的活動原則。

合議庭活動遵循下列原則:第一,合議庭成員地位與權責平等原則;第二,審判長最后發表評議意見原則;第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第四,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做出判決原則。

3、審判委員會

(二)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如下:

(1)、對公訴案件的庭前準備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階段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2、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如下:

(1)、自訴案件的受理

(2)、自訴案件審理的特點

3、在第一審程序中還有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對應,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簡單輕微刑事案件時所使用的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

(2)、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3)、簡易程序的特點

了解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第二審程序

1、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者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

2、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1)、上訴與抗訴的主體

(2)、上訴、抗訴的理由

(3)、上訴、抗訴的期限

(4)、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3、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四)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點是:

1、只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

2、死刑案件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核準,死刑判決才能生效交付執行

3、程序啟動不附任何條件,不需起訴、上訴或抗訴,而由做出死刑判決的人民法院上報復核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有死刑復核權

了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五)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罪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項特別審判程序。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重新審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5、重新審判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刑事執行程序

了解掌握刑事執行程序的特點、根據和刑事執行機關。

各種判決、裁定的具體執行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2、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決的執行

3、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208、211、212、213、214等相關條文。

案例分析題(2006年)

交通局局長胡某,因涉嫌貪污和挪用公款而被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被羈押。后胡某被批準取保候審。

請分析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人員中,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有(   )。

A.胡某無經濟來源的父母

B.胡某在某公司任經理的妻子

C.胡某上初中的兒子

D.胡某在某公司任職的姐姐

答案:BD

2、對胡某的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   )。

A.公安機關

B.人民檢察院

C.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D.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答案:A

3、對于胡某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   )。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2個月

答案:D

4、在取保候審期間,胡某應當遵守的規定有(   )。

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B.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D.不得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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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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