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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jīng)濟民商法》教材解讀與例題解析四(2)

發(fā)表時間:2012/9/11 14:49:4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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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當事人

二、合同的內容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17題)

1.甲公司長期購買乙廠的水泥,現(xiàn)因急需水泥向乙廠發(fā)出傳真,請其立即運送某型號水泥50噸到某工地,價格與以往相同,貨到付款。乙廠接到傳真后,按照以往慣例,立即組織貨源,并將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購得水泥,拒絕接受乙廠的水泥,為此引起糾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的傳真為要約邀請

B.甲公司的傳真為要約,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傳真為要約,但已被撤銷

D.甲公司的傳真為要約,乙廠已承諾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我國《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基于合理的信賴相信且做出了合同的履行,"按照以往慣例"說明了合理信賴的存在。正確答案是D.

1、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要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中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要約的失效。

引起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①受要約人拒絕要約。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3、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只是訂立合同的準備行為,其本身并不具有要約效力。

提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件的,視為要約。

例題: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fā)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shù)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甲公司的廣告內容具體確定,表達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經(jīng)承諾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項基本條款,屬于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的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約的要求,構成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jīng)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成立。

1、承諾的有效要件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并到達要約人。

①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

②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③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①承諾對要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仍為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②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求。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如果承諾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那么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shù)據(jù)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承諾人收到要約人的收訖確認時,承諾視為已經(jīng)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例題: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fā)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tǒng)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本題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諾短信,此時合同成立,本題正確答案應選B。

2、承諾的遲到

在承諾遲到的情況下,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逾期承諾

逾期承諾原則上不具有承諾的效力,而是一項新要約。但在要約人及時認可的情況下,逾期承諾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承諾的撤回

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fā)出后,承諾生效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為。

五、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2010年大綱刪掉此知識點)

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解釋: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對方接受履行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七、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向對方承擔的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摹?/font>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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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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