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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的常識
一、合同起草權
一般情況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時能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如無標準合同文本可依或認為不適宜采用標準合同文本,在談判過程中就要盡量爭取到合同的起草權。
二、合同一般條款
《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合同一般條款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個人姓名應與身份證一致,不能用綽號;個人住址應與身份證或戶口本規定一致。如個人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或戶口本中登載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經常居住地為住址。單位要寫全稱,不能用簡稱,法人名稱及住址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二)標的
標的體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買賣合同標的是貨物,在起草標的條款時,不僅要有貨物名稱,必要時還須加上貨物牌號、商標、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生產廠家等。
(三)數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確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體數量。
根據標的特點,有些還需注明標的毛重、凈重、正負誤差、合理磅差、自然減量、超欠幅度等。
(四)質量
本條款是最復雜、最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之一。要明確質量標準、質量驗收內容、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寫明標準名稱、代號或編號。
質量驗收有三種形式:按產品說明書驗收、按樣品驗收、按抽樣驗收。按產品說明書驗收的,說明書要真實、明確,包含所需標準和其他技術條件。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對質量提出異議期限和方式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五)價款或報酬
實行市場價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價格。要明確單價和價格總額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費用如包裝費、包裝物回收費、保管費等由誰承擔;要明確價格計算方法、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要明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時間。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對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規定。履行地點前要寫上省、市、縣名稱,地名要寫準確,避免重名或地名錯誤發生履行錯誤。履行方式分為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兩種。行為方式包括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支付價款和報酬方式。對履行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條款內容不能太籠統,一條義務,就要對應一條違約責任。重要義務,違約責任應較重;次要義務,違約責任應較輕。法律法規對違約責任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協商承擔責任方式和比例。法律法規中對違約責任比例幅度或限額有規定的,則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不得高于或低于規定。
(八)解決爭議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訴訟中選擇。專業性比較強、雙方合作關系一直較好、涉及商業秘密、希望盡快解決爭議的合同糾紛可以選擇仲裁。但注意,選擇了仲裁就不能選擇訴訟,選擇了訴訟就不能選擇仲裁。選擇仲裁,必須寫明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全稱。選擇訴訟,約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
三、合同其他條款
在一般條款之外,《合同法》分則中針對不同種類的合同有具備條款的規定。要對應這些規定起草。另外,當事人也可自行約定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定金條款、公證條款等。但自行約定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總之,合同起草人必須熟悉合同法律法規,做到合同條款全面、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才能保證起草的合同更準確、更全面、更公平合理,以更好地維護合同起草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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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