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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訴訟時效與期間
一、民事時效的概念和類型
民事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即產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時效的類型
依時效的事實狀態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達到法定期間,即可取得該項財產權利的時效。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即訴訟時效,指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示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訴訟時效的效力
1. 訴訟時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訴權;
2. 訴訟時效完成后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3. 領受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訴訟時效的客體
訴訟時效客體,即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指哪些權利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我國訴訟時效的客體僅限于請求權,但并非適用于一切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等,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于法定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的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均系因一定期間經過不行使權利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但兩者存在著如下差別:
1. 立法精神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維護新的社會經濟秩序;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有的事實狀態。
2. 客體不同
訴訟時效制度主要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制度主要適用于形成權。
3. 期間的彈性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4. 始期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自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時起計算;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計算。
5. 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后,消滅的是勝訴權,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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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