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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考點第十章第四節

發表時間:2013/9/9 15:26: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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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1.消費者的定義

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2.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

二、消費者的權利

1.保障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

3.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

(2)有權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

(1)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2)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依法求償權

(1)求償權的主體。

第一,商品的購買者。

第二,商品的使用者。

第三,接受服務者。

第四,第三人。

(2)賠償損失的范圍。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自助具的費用和生活補助費用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支付其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如果消費者因人身受到傷害或者因其他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有關責任者還應依法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賠償。

6.依法結社權

7.知識獲取權

8.維護尊嚴權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三、經營者的義務

1.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1)生產者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2)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要求。

(3)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禁止性行為。

(4)履行其他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義務。

2.聽取批評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3.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對商品或服務中存在的合理的危險,經營者應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但是當經營者發現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確保宣傳內容真實的義務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6.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

7.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要求的義務

8.公平合理交易的義務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其內容無效。

9.尊重消費者人格權利的義務

(1)不得對消費者進行污辱、誹謗。

(2)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3)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五、消費者組織

1.消費者組織的概念

2.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消費者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六、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1.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的方式

(1)雙方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

(5)訴訟。

2.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1)銷售者和生產者之間的責任劃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企業合并、分立時對消費者責任的承擔。

(3)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承擔。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違法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持有人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受害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要求。

(4)通過展銷會、租賃柜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承擔。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追償。

(5)廣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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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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