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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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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