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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點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稱立法,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制定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動。
(二)法律制定的特點
1、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職權進行活動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綜合性活動。
(三)法律制定的階段
法律制定活動基本上可分三個相互獨立而又有聯系的階段,即:
1、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
2、法律制定的確定階段。10
在法律制定的全過程中著重講解法律制定的確定階段,又稱法律制定的通過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各中立法活動主要圍繞著有關的四個程序進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和討論;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較之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說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這個階段的過程和步驟。
3、法律制定的完備階段。05 06
在這一階段中,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解釋;法的修改和補充;法的實施細則的制定;法的廢止;法的整理;法的匯編;法典編纂。
例題1: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又可稱為法律制定的通過階段。這一階段的立法活動包括( )。
A、起草具體的法律條文 B、法律案的審議和討論
C、法律案的表決 D、立法解釋
答案:B C
例題2:在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不包括( )。(2006年)
A.立法解釋 B.法的廢止 C.法的整理 D.法律公布
答案:D
二、我國法律制定的原則
(一)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
1、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2、立法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
3、立法應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二)民主的原則
1、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
2、立法應當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1)《立法法》第35條專門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2)《立法法》第58條還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例題:根據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一規定符合立法應當遵循的( )原則。(2010年)
A、統一 B、民主 C、科學 D、獨立
答案:B
(三)科學的原則
1、立法應當從中國和各地的實際出發;
2、立法必須注重調查研究;
3、立法科學與否要接受社會實踐的檢驗;
4、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
三、我國的立法體制(重點)05 06
(一)國家最高權利機關的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和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
(二)《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定05 06
授權立法,又稱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據《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例題:對于有關( )的事項,即使尚未制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2006年)
A.海關制度 B.財政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D.司法制度
答案:CD
四、 我國法律制定的程序(重點)
(一)法律案的提出
1、《憲法》第64條第l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07
2、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4)國務院;(5)中央軍事委員會;(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檢察院;(8)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08
3、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機關和個人是:
(1)委員長會議;(2)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3)國務院;(4)中央軍事委員會;(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檢察院;(7)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
例題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是( )。(2009年)
A.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B.全國人大主席團主席
C.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D.5名以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答案:C
例題2: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是( )。(2008年)
A.全國人大主席團 B.全國人大常委會
C.國務院各委員會 D.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答案:C
例題3: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些主體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
A.國務院 B.中央軍事委員會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D.三十名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
答案:ABC
(二)法律案的審議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關于法律草案的說明。(2)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3)法律委員會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4)通過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提案人對該法律案的說明并進行初步審議。(2)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內容的匯報并進一步審議。(3)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08
例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時需要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 )的報告。
A.初步說明 B.修改情況 C.主要內容 D.審議結果
答案:BCD
(三)法律案的通過
1、憲法的修正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案,是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07
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四)法律的公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06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有權提出憲法修改的是( )。(2007年)
A.1/6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B.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答案:BC
例題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案,要由( )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2007年)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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