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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共同侵權責任
一、共同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責任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責任
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共同危險行為責任
(一)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概念
兩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兩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
(三)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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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