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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社會主義法律規范是指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并由社會主義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行為規范。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細胞(單選),一國的法,就是該國全部法律規范的總和。法律規范和法的關系,是細胞與整體的關系。
二、法律規范的結構
法律規范的結構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它通常是指一個法律規范由哪些要素構成,以及這些要素之間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等問題。法律規范的結構可以從不同層次上認識,即分為法律規范的內在邏輯結構和形式結構。
(一)完整的法律規范——邏輯性規范的內在結構
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在邏輯上周全(形式和內容)的規范,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在結構上由三個要素組成,即“假定”、“處理”和“制裁”。(多選)——重點
(1)假定
假定又稱行為條件。(單選)是法律規范中規定適用該規范的條件的部分,它把規范的作用與一定事實狀態聯系起來,指出發生何種情況或具備何種條件時,法律規范中規定的行為模式便生效。
它首先包括行為主體的條件,比如行為人是自然人還是組織,應具有何種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是普通身份還是特定身份,等等。其次包括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在什么情況下法律規范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等。
(2)處理
又稱行為模式(單選)。是指法律規范中為主體規定的具體行為模式,包括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它指明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導和衡量主體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可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和有權如何行為”的模式;應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勿為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一般說來,可為模式是授權性規定,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往往是義務性規定。
(3)制裁,又稱法律后果(單選)。制裁是法律規范中規定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要求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或引起何種國家強制措施的部分。但是法律后果還包括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行為模式要求的行為時所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結果,它表明了法律規范對人們某種特定行為的態度。所以,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種: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當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采取行動而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性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違法后果,又稱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獲得的否定性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制裁、撤銷、拒絕認可,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法律規范的三個要素是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任何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都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素。三要素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必然因果聯系,這種聯系可以表述為“如果……則……否則……”,即如果發生了規范的“假定”部分規定的事實狀態,則主體之間就會產生“處理”部分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侵犯了權利主體的權利時,“制裁”部分的規定就會發生作用,通過國家強制力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保護主體權利,恢復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三個要素之間在邏輯上這種內在因果性聯系是法律能夠切實有效的發揮特殊社會整合作用的重要保證,也是法律規范區別于其他行為規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正因為如此,可以將這種完整體現法律調整內在因果聯系特點的規范稱為邏輯性規范。
(二)法律規范的形式結構——命令性規范的結構
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或規范性文件,其三個要素既可以同時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或規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或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但是這三個要素是任何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必須具備的。
(三)法律規范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規范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照法律規范調整對象(單選)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規范,如刑事法律規范、民事法律規范等。
2.按照法律規范本身的性質,(單選)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主體享有某種積極行為的權利的法律規范。根據這類規范,主體既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
(2)義務性規范是規定主體必須做出某種積極行為的法律規范。根據這類規范,主體必須履行自己的責任。——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3)禁止性規范是規定主體不許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根據這類規范,主體必須禁止為某種行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對于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主體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做或不做,而不能選擇放棄履行義務或為法律禁止的行為。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既具有職權的性質,又具有職責的性質,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而在本質上更接近于義務。(單選)
3.按照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單選)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確定性規范和非確定性規范。
確定性規范有絕對確定的規范和相對確定的規范之分。絕對確定的規范是指具體地和全面地規定主體的行為方式,適用法律的機關沒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規范。(單選)如《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規定就屬于絕對確定的規范。
相對確定的規范是指沒有詳細地、具體地規定主體的行為條件和法律制裁的內容,而是給予適用法的機關以一定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范。
相對確定的規范依照適用法的機關自由裁量的限度,又可以分為:
(1)情況性規范,即規定完全由適用法的機關按照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的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這一規定就屬于情況性規范。
(2)必擇其一的規范,即規定應當選擇法律列舉的若干種方案中的一種方案進行適用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一規定,應當在上述三類量刑中選擇一種進行處罰。
(3)任選的規范,即法律列舉了若干種方案,甚至在基本方案以外還有可供選擇的方案,規定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方案進行適用的法律規范。例如,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法律 教育^網原創*根據這一規定,可以在上述各類各種法律制裁中,任選一種或幾種進行處罰。
準用性規范也屬于確定性規范,(單選)但是它不直接規定規范的內容,而是規定須參照其他規范的條款進行適用的法律規范,它所參照的其他條款必須是已有的現行(單選)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避免條文上的重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這一規定就屬于準用性規范。
非確定性規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規范,(單選)它是不直接規定規范的內容,而是規定應由某一國家機關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規范。(單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3條規定:“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經認定為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對其監督、指導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規定就屬于委任性規范。
確定性與非確定規范的區別在于適用的規范是否已經存在。準用性規范與委任性規范的區別就在于此。
4.按照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規定和限度的范圍、程度的不同,(單選)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1)強行性規范是指規定的內容具有強制性質,人們只能無條件地遵守,不能隨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規范。否則,其法律行為屬于無效。一般說,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大都屬于強行性規范。
(2)任意性規范是指規定的內容具有任意性質,允許人們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行選擇或者協商確定行為方式或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一般說,授權性規范大都屬于任意性規范。
但是,任意性規范并不等于就是授權性規范。(單選)——也有規定義務的。比如,可以選擇履行義務的方式。
從實踐看,賦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權的授權性規范,同時也就規定了其職責和義務,因此帶有強行性,不屬于任意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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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