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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真題精選及解析12

發表時間:2013/4/8 14:01: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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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5年單項選擇第10題)

16.現行憲法規定,享有國務院總理人選提名權的是( )。

A.全國人大主席團

B.全國人大常委會

C.國家主席

D.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6.正確答案:C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國家機構的組成。《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修改憲法;(2)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10)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12)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005年單項選擇第l2題)

17.現行憲法規定,( )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A.常委會辦公廳

B.法制工作委員會

C.專門委員會

D.委員長會議

17.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機構的組成。《憲法》第6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005年單項選擇第l3題)

18.現行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 )。

A.上級人民法院負責

B.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C.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

D.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18.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機構的組成。《憲法》第10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12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2005年單項選擇第l4題)

19.我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 )。

A.委員會集體領導制

B.主席負責制

C.主席、副主席領導制

D.軍委黨委領導制

19.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機構的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2005年單項選擇第l5題)

20.現行憲法規定,對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須經過( )。

A.人民法院決定

B.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C.公安機關決定

D.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20.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008年多項選擇第45題)

1.依據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罷免的人員包括( )。

A.國家副主席

B.國務院副總理

C.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1.正確答案:ABC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國家機構的組成。《憲法》第6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6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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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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