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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后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現在學,法律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之前的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說法,但是沒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的。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原創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第一,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第二, 雙方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基本跟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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