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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經濟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一個重要的章節,案例分析題易考察《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內容??忌鷳貏e注意對國際經濟法的專有概念術語規定的理解,加強對法律規定靈活運用的訓練。在近幾年考試中分值在18分左右,各種題型都曾出現。
第一節導論
一、國際經濟法概述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相互之間各種經濟法律關系的總和。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調整國際投資關系、國際貿易關系、國際金融貨幣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稅收關系等的各種法律規范。
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能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者。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三、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條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國際慣例,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3、國內立法,如《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等》
4、示范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經濟法主權原則;2、平等互利原則;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第二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80《公約》)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
1、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 07
(1)營業地不同標準,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指的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營業地是指長期的固定的用于經營的場所。如果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地時,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是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2)六類貨物不適用于公約,分別是:10
①私人家庭消費的(也就是消費合同),對此公約還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要考慮到當時賣方的知情權的情況;②經由拍賣的銷售;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⑥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⑥電力的銷售。
例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于( )的銷售。(2010年)
A、電子產品
B、生物制品
c、電力器材
D、船舶飛機
答案:D
解析:下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不適用《公約》:(1)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2)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3)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
2、公約的任意性
(1)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地適用公約,或對公約的內容進行改變;
(2)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
3、中國保留情況 06 07
(1)、書面形式的保留;
(2)、擴大公約適用范圍的保留,我國僅同意對雙方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例題:我國在核準《聯合國同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提出了關于( )的保留。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縮小適用范圍
D.擴大適用范圍
答案:BD
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我國在核準《聯合國同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所作的保留。我國l986年批準加入公約,但在核準公約時,提出了兩項保留:(1)關于書面形式的保留,即對公約第11條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作了保留。(2)關于擴大適用范圍的保留。即對公約第l條第(1)款(b)項關于擴大公約適用范圍的規定作了保留。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提示:在做題的時候注意兩點:第一,這里講的基本規則與合同法中講的合同的訂立的規則包括要約、承諾基本條件是一樣的。第二,大部分合同訂立的問題實際上是可以通過常識所判斷。
1、要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構成要約的條件: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的內容應十分確定;要約必須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
(2)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4)要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中一經寫明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②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受要約人已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
(5)要約的失效
①要約因為期間已過而失效;②要約因要約人的撤銷而失效;③要約因受要約人的拒絕而失效。
2、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所規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表示。
(1)有效的承諾須具備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間內作出;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生效的時間
表示同意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要約人。
例題:根據《聯合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于要約生效前取消該項要約
B.要約不因期間已過而失效
C.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D.承諾可以與要約不一致
答案:C
解析:(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因此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選項C正確;(2)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可見要約的撤銷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以后合同訂立之前的,選項A錯誤;(3)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可見,對要約的添加、限制或者其他更改就構成了還價,因此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選項D錯誤;(4)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可見,要約過期后是有嚴格限制的,一般情況下,要約過期即失效,選項B錯誤。
三、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
(一)賣方的義務
1、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
2、質量擔保義務。
質量擔保義務是賣方最主要的義務,一個絕對義務。(與風險轉移無任何關系,只要在賣方發貨時貨物質量存在問題,賣方無條件的承擔責任。)
提示: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權利擔保義務
①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等。
②知識產權擔保,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提示:公約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
(1)地域限制,并不要求賣方對全世界的知識產權都提供擔保,公約規定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的營業所所在地和貨物的銷售目的地(這個地點必須是賣方在訂立合同前訂立合同時已經知識和應當知道這一個地方)的法律。
解釋:確定"買方的營業所所在地"要注意,如果買方是一個德國的公司,在同賣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告知賣方貨物是賣到英國的,此時雖然合同在履行的時候,貨物沒有轉經德國,如果貨物侵犯了德國的知識產權,賣方依然要承擔擔保義務。
(2)時間限制
①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侵權,賣方免除其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買方不能向賣方索賠;
②由買方提供的技術規格來進行生產或技術標準來生產造成侵權,買方不能向賣方索賠。但是注意,被侵權人可以基于侵權關系向賣方索賠。
(3)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
買方一旦發現了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要及時索賠及時通知。
例題1:我國某廠生產的"蝴蝶牌"縫紉機,與日本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這批縫紉機是準備賣到美國去的,但是日本公司把這批縫紉機轉賣到巴西去。作為買方的日本公司應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要求中國的賣方來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
A、日本
B、美國
C、巴西
D、中國
答案:AB
解析:因為買方是日本公司,其營業所所在地在日本,所以買方可以依照日本的法律要求賣方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所以A是正確的。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縫紉機要賣到美國,所以買方也可以依照美國的法律要求賣方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所以B是正確的。因為日本公司把縫紉機賣到巴西,是賣方中國某廠不知情的,所以C項是錯誤的。根據《80年公約》的規定,應依照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或依據貨物的銷售目的地國家法律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所以D項是錯誤的。
(二)買方義務
1、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
支付準備步驟,如果買方沒有依合同或有關法律的規定為使支付成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驟和手續,也構成違約,將引起相應的違約賠償。只要買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驟,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礙仍不能獲得所需的批準時,買方可以免除其責任。
2、在任何情況下買方都必須接收貨物并且保全貨物。易腐易爛貨物必須要及時處理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并及時通知賣方。
解釋: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買方接收了貨物,并對貨物沒有異議;接收是在國際貿易中的任何情況下,買方應該采取措施把貨物提取并且接收保管。即便對貨物的質量有異議,也不可以拒絕接收保管貨物,如果由此造成了擴大化的損失,買方要承擔這方面的損失。如果貨物質量不合格,買方可以在接收并保管的基礎上提出索賠的請求。
四、違約責任
(一)賣方違約的救濟方法
1、賣方違約的時候,買方補救措施,首先買方要求實際履行,實際履行有一個適用的條件就是買方不得采取與之相抵觸的其他救濟措施;要求實際履行即可以針對根本違約,也可以針對部分違約。
2、交付替代物必須是根本違約。
3、修理是賣方對所交付與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的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部分等。
4、減價。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貨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
5、宣告合同無效。
注意理解:損害賠償,可以跟其他所有的違約救濟措施并用;交付替代物和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并用的。
(二)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1、中止履行合同;2、損害賠償:包括可預期利潤在內的全部損失額給予賠償;3、支付利息;4、免責;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6、保全貨物。
提示:發現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信用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可以由此得出結論其將不能夠履行合同中的主要或者大部分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對方提供了充分的擔保,當事人要繼續履行合同。
五、風險轉移
1、關于法定時間和約定時間:如果題目中告知了選擇了某一術語的,適用約定時間而不是法定時間。
2、法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1)賣方在特定地點完成交貨的,貨物從賣方交給買方時起,風險轉移。
(2)涉及貨物運輸的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地點,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候,風險轉移。
(3)在途貨物的風險自合同簽訂的時候轉移。但賣方已經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者有滅失風險的除外。
解釋:風險轉移,如果貨物買賣沒有保險,轉移的是損失;如果有保險轉移的是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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