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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精粹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發表時間:2012/5/25 11:51: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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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一、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近代德國民法的標志性概念,民法通則謂之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行為前加了“民事”兩個字。同時在民事法律行為之外又用了民事行為的概念,在這兒又少了“法律”兩個字。但只對前者下了定義,對后者沒有作特別的說明,這就需要對兩者關系,也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尤其是民事行為,作些邏輯說明。

任何民事法律權利與義務關系都源于法律事實發生,這樣的能夠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也就是法律要件。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1、事件是客觀事實,如洪水、人的出生與死亡;

2、行為是主觀事實,如訂立合同、聘請律師、盜版別人的知識產權等。(1)按行為適法性,又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反行為,不違反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規范的行為屬合法行為,反之屬違法行為;(2)按行為有無私法效果意思又可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含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的行為謂之表意行為,反之,意思表示中沒有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謂之非表意行為,例如集郵。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以及之外的表意行為都屬于民事行為,但不包括事實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這是法律對于民事法律行為所下的定義,其涵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按當事人意思發生變動權利義務關系效果的合法行為。(注:這說明民事行為比民事法律行為要廣得多,重要的問題在于民事行為可能有不合法的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只能是合法的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私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為,其相對于政府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為、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為。國家行為、裁判行為也可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例如征用,判決賠償等。所以,私行為之“私”是與公行為之“公”相對應而言的,與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系的行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就是說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中的當事人意思將成為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若不對意思表示有所要求,那么違法的意思也將發生預期效果,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故意思表示必須合法,這也是法律對當事人個人行為的干預,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違法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也能夠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例如侵權人對他人的侵權所發生賠償,并不是侵權人的本意,是由法律規定。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表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例如打算購買電腦,想要乘飛機去外地辦事,這是內心意思,而實際去買電腦、購飛機票,就是意思對外表示。生活中的買賣、租賃、加工承攬、運送等豐富多彩的交易行為,都含有意思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這個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為與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為區別開來。如朋友之間相約一起去看電影、旅游、踢足球,那僅僅是娛樂,相互之間并不追求什么權利義務,從而也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也與非表示行為區別開來。所謂非表示行為,是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為。當然,在該行為中,可能含有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意思表示,也可能不含有這樣的意思表示,然而作為法律要件,卻不要求具備意思表示。例如捕魚、文學創作,不管行為人有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者著作權的意思,民法規范直接規定了權利的發生。簡而言之,非表示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只要有行為就足夠了,而民事法律行為卻不然,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為民事法律行為。

(四)民事法律行為是由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規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當中。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終止。例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于合同約定,委托代理權產生于授權行為中的意思,遺囑繼承權,產生于遺囑的內容,如此等等。

【分析】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呢?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

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解析】A項是正確的,而其它幾個都為不可選。但是選A項還是選C項可能會產生爭議, C項那僅僅是一種勸酒行為,甲并不追求什么權利和義務,從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A項是一種締約合同的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因而是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共同行為

1、概念。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僅需一方意思表示還是必須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類行為的特點是不需要相對人的同意,該行為即告成立。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有的是有相對人的,如遺囑、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的追認等,還有的是無相對人的,如拋棄所有權等。

(2)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類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是: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須相互結合、彼此一致。合同是雙方行為的典范。

(3)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說認為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共同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的區別在于:雙方法律行為的意思雖然達成一致,但意思內容卻相對應,例如買賣中買者是要物付錢,賣者是交物收錢;而共同法律行為的意思一致則為平行的,而不是相對的,例如合伙、法人合并、股東決議、公司章程等。共同法律行為對人類的群體生活有特別的認識和說明價值,如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競技體育中的競賽規則等等,都是參與者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本質是契約行為。

2、區分意義。法律對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1)單方行為只要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夠;(2)雙方行為需要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僅有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的,行為仍不成立;(3)共同法律行為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平行融合的,有時候有差異時,按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

(二)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1、概念。民事法律行為依發生的效果是身份關系抑或財產關系,區分為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1)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有單方行為,如辭去委托監護,也有雙方行為,如收養、協議離婚等;

(2)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物權行為,如拋棄、交付等,也有債權行為,如買賣、承攬合同等。

2、區分意義。(1)適用法律不同,身份行為適用身份法的規范,財產行為適用財產法規范。如收養適用親屬法規范,買賣適用合同法等。(2)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系,法律有較多的限制,如離婚合同不得代理、收養人的年齡限制等等,而財產行為自由度相對較高一些,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為之。

(三)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1、概念。對于財產性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注意,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1)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價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并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買賣、租賃等合同就是有償行為。所謂對價或對價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2)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予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系。贈與、使用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意義。(1)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其性質來說只能是有償的,例如買賣、租賃等,如果一方取得物卻無需支付對價,那就是贈與了,還有住他人房屋不需給付租金,那就不再是租賃,而是使用借貸了。所以,贈與、使用借貸等行為必然是無償行為。但有的合同就其內容來說,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運送、保管.、委托等,其究竟有償還是無償,須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有償或者無償的約定,雙方爭議時,就依法律、交易習慣解釋。(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因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本身就是沒有對價給付的,不能用顯失公平撤銷。(3)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不同,在無償行為,義務人因不獲對價,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以重大過失為要件,如《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有償行為,當事人負擔的義務屬于取得對價利益的給付,有一般過失時就要承擔責任。

(四)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1、概念。在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中,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

(1)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2)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

2、區分意義。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押等合同就屬于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

(五)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1、概念。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依照一定方式實施,可以把它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1)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實施的行為。一定的方式常見的有書面形式、履行登記手續等。(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行為的形式,只要該行為意思表示合法,行為即可生效。

2、區分意義。(1)要式行為須有約定或法律規定。要式行為在于強調民事法律行為的鄭重性,一方面為表彰和強化行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產生糾紛時便于對事實的證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應該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原則,法律很少再干預當事人的行為方式,只在個人行使權利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務時,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要式方式進行。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為要式,須有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限,否則為不要式。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房屋買賣須登記,以及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須采用書面方式,都屬于要式行為。(2)要式行為的效力。要式行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該行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一個例外規定,應該能適用于所有的債權合同,能否適用物權行為,有待于物權法的規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法的進一步解釋。

(六)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1、概念。在財產行為中,依法律行為的效力區分,可分為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1)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兩類。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如讓與物權、拋棄物權、設定抵押或質權等;準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以外支配型財產權設定、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處分行為,例如設定采礦權,漁業權等。(2)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設定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須經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權利才能實現。例如買賣行為,須由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債權才能實現。負擔行為的效力雖也設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權利須他人協助才能實現,不似處分行為權利能直接實現,故負擔行為也稱非直接處分行為或債權行為,最常見的是契約行為。契約中有僅一方有負擔行為的,例如消費借貸(借用);也有雙方都有負擔行為的,例如買賣。

2、區分意義。(1)兩者并存時,可區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果,如買賣合同是負擔行為,其效果使雙方分別擔負給付標的物和給付價款義務,而相對人要取得各自對標的物和價款所有權的則是交付或者登記行為,這個交付與登記就是處分行為。(2)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無處分權之處分原則上不生效力;負擔行為的效力是產生給付義務,因不發生財產權之變動,負擔人無須以有處分權為條件設定負擔行為,對于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的數個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3)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存為因果關系時,立法須作出效力關聯的判斷,確定有因還是無因。

(七)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在兩個相關聯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根據后一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否須以前一個法律行為為條件,法律行為可分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制約,原因行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該行為不一致的,則該行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

(2)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2、區分意義。(1)確認法律行為效果的獨立性,如票據行為屬無因行為,有償合同中價金以票據支付的,即使作為原因行為的合同無效,該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2)交付、他物權的設定等處分行為,若是有因行為,就是否認物權行為,反之,則為肯定物權行為。

(八)其他

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根據另外的特點和標準,區分為:

1、主行為與從行為;

2、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3、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此外,還應注意,由于民事法律行為當中最基本、最典型的是合同,而且有償與無償、諾成與實踐只發生在合同中,要式與不要式,也主要是就合同而言的。因此,要結合合同的有關內容來學習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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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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