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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減輕與免除,即通常所說的免責。免責以存在法律責任為前提,(單選)是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并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規定,違法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主要有:
(1)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的已過追訴時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過訴訟時效(一般時效兩年,人身傷害時效一年),都屬于時效免責的情況。
(2)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屬于不訴免責的情況。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須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造成一定損害后,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5)協議或議定免責。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這種免責僅適用于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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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