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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愿等原則;另一類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1、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
2、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
(1)公平原則——是一項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2)公平原則——又是一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三、誠實信用原則
(1)本意。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意。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
(2)目的。民法規定該原則,一方面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
(3)對法院適用的限制。由于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通常情況是當法律存在調整的缺失時才能使用。)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含義。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在行使權利時,而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即構成權利濫用。
(2)判斷條件。對于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可以簡單概括為兩個方面:第一,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第二,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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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