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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之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是因為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第二,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第三,對方未履行債務;第四,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這里還要強調一點是:《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一方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除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另外,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時候,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瑕疵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以請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否則,債權人有權拒絕對待給付。
現在舉個例子:某小區小販王麻子和個體戶老張訂立了一份買賣魚蝦的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王麻子于2007年11月8日將100斤魚蝦交給老張,老張支付給王麻子5000元人民幣。結果,到了11月8號的時候,王麻子沒有交付魚蝦,卻要求老張先支付價款。這怎么能行呢?之前明明說好了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現在王麻子想耍賴,不行!此時,老張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王麻子的請求;再比如,王麻子在11月8號只是向老張交付了80斤魚蝦,要求老張支付4000元價款,好家伙,又想耍賴,也不行!老張此時同樣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王麻子是部分履行,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沒有部分履行的權利,而且老張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也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老張抗辯王麻子的部分履行要求是合理的;又比如,王麻子交付魚蝦的時候,耍了個小心眼,將10斤臭魚蝦混合在90斤魚蝦中,想蒙混過關,結果被老張給發現了,王麻子的給付存在瑕疵,老張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所以老張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形實際上包含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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