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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真題】(2006年單項選擇第4題)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
A.主體的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
C.行為的客體
D.行為的形式
【真題解析】
本題的考點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主體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及行為的客體構成了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由于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意思表示是指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因此意思表示成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所以,本題應該選擇B.D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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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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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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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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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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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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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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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式行為的形式、要物行為的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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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遺囑的生效時間、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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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A、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C、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D、采取書面形式
答案:ABC
解析: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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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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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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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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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關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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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發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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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行為:發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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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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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幾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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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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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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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負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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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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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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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還是需要交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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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要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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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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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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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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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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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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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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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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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是否以給付原因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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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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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其特點是不需要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如訂立遺囑、撤銷代理委托、免除債務等。(2)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等。
(3)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個人合伙協議。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2題)甲欲將自己的一塊金表賣給乙,乙同意購買,雙方達成買賣協議。甲因急需用錢,害怕乙返回,當即請公證處的公證員到現場作公證。甲乙雙方的買賣行為屬于()。
A.雙方法律行為
B.要式法律行為
C.實踐法律行為
D.不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法律行為的類別。其中,雙方法律行為又稱對待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為了追求不同的利益或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成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4題)甲與乙簽訂了買賣電視機的合同,根據該合同,甲將電視機交付給了乙,乙也付了款,后乙發現該合同系受甲欺詐而訂立,遂到法院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那么,該買賣合同撤銷后,甲當時將電視機所有權轉移給乙的行為是()。
A.無因行為
B.有因行為
C.結果行為
D.從法律行為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是法律行為的分類。本題中,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制約,原因行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該行為不一致的,則該行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無因行為則是指行為的結果不受原因是否有效的影響。本題中,法院撤銷了合同,則明顯結果受到了原因效力的影響,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視聽資料形式和默示形式
2、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提示:如法律規定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四、無效民事行為
1、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1)因欺詐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2)因脅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3)因處于危險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
注意:以上三種情況屬合同行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按《合同法》規定應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3、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2)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原物滅失的,應作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依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惡意串通者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五、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這部分教材沒寫,實屬缺陷)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
(2)無權代理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
(4)欠缺債權人同意的債務移轉行為
七、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取決于未來某一特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該特定事實即條件。
(1)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為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終止于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為解除,其效力終止。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取決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來。
(1)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解釋: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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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