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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
二、特殊規則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提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真題試題】(2008年多項選擇第55題)甲與乙簽訂一合同,雙方約定由甲提供毛糖油10噸,乙負責加工成精糖油,使其達到食用標準,加工費由甲提貨時付清。后甲在提貨時,經化驗發現乙所交付的精糖油未達到約定標準,立即提出異議,為此引起糾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甲、乙所簽合同為承包合同
B.甲有權要求乙返工
C.甲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D.甲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承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2條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訂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說正確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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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