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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是指合伙人本人或合伙企業發生的影響該合伙人繼續參與合伙企業經營的各種事件和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情況:一是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二是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的有關事由。前者包括在合伙經營中,合伙人本人出現的法律禁止從事經營活動的事由,以及本人的身體或性格等發生足以影響其參與合伙經營的重大變化;后者包括合伙企業中的其他合伙人因性格或其他方面的變化使自己難于與其繼續合伙的情況。例如某甲與某乙經過一段時間的合伙經營,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一到一起便吵架。又如某甲與某丙過去有過節,而全體合伙人又決定吸收某丙加盟合伙,討論中某甲不便于表態而違心同意等。上述兩方面的事由都影響到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經營的愿望和興趣。于此情況,即使合伙協議規定有明確的經營期限,在此期限屆滿之前,合伙人也無法繼續維持到經營期滿,為此法律允許他自行退伙。
由于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它包括影響合伙人繼續參與經營的多種情況,因而在執行中要區別各種不同情況,既不能馬虎行事,讓不應退伙的的合伙人借故退伙,逃避責任,也不能過于死板,使確實難在合伙企業繼續經營的合伙人勉強維持,給當事人個人和合伙企業都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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