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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是一種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全民有責。為保護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受害者的權益,侵權責任法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
1.無過錯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污染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保持一致,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舉證責任分配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據此,當受害者舉證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造成其損害后,污染者不能完成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謂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共同污染 實踐中,共同污染的行為并不少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對共同污染侵權損害賠償作了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據此,由兩個以上污染者造成污染損害的,污染者之間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根據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造成污染結果的程度來承擔責任。
4.第三人過錯 在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污染損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據此,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時效為3年,而不是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這更有利于保護環境污染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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